网络版权生态现状调查
版权保护是互联网生态的基础,是建设创新型社会的保障,可以说每一点滴的进步,其影响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此次“剑网2016”为何将网络文学、云存储、应用APP等作为此次行动严查对象?相关从业者和业内专家对近期出台的新规如何解读?“互联网+”时代,社会各界应如何进一步促进网络版权生态的良性循环?
打击网络文学盗版面临“三座大山”
在过去数年内,贴吧、论坛、视频网站,或多或少都陷入过版权争议的风波,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网络文学作品传播提供了极大便捷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领域的版权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总裁张凌云将目前网络文学盗版的特点总结为三点:一是迅速化,相比于以前的盗版,目前的网络文学盗版更加迅速,甚至出现了“秒盗”的极端情况。二是猖獗化,盗版不再是隐藏在阴暗角落里,而是日益公开,甚至在作者采取防盗版措施之后,出现了盗版方公开威胁作者的情况。三是便利化,一方面是因为聚合化,导致用户看盗版小说更加方便;另一方面,手机的便捷性,移动阅读盗版的份额越来越大,也为用户提供了便利。
相比盗版的便捷,网络文学处理盗版时困难重重,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晋江文学城总裁办经理胡慧娟认为:
首先,起诉侵权网站时,大量侵权网站不留任何信息,无法找到拥有人,实际这些网站的注册信息肯定有备案,但相关部门难以配合提供,找不到人,没有起诉主体。另外还有一些网站的服务器在境外,更加难以找到侵权主体。而这些若想解决,则需要我们的主管部门不断提高重视程度,当有侵权案件发生时,相关部门能主动提供侵权方信息,协助起诉方取证,也可在必要情况下,用行政手段合理合法的制裁侵权行为。
其次,起诉搜索引擎时,道德上讲搜索引擎有义务屏蔽违法链接,但相关法律规定不严,事实上难以起诉。正是大搜索引擎的漠视与不作为甚至同流合污,才给了这些盗文网站肆意生长的空间。针对这种情况,希望这些搜索引擎在一味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开脱的同时,也要记得还有一条“红旗原则”,大搜索引擎如能主动支持正版、坚守原则,盗版网站缺少了搜索流量来源,则盗版情况将得到极大改善。
最后,起诉为侵权网站提供广告赢利的网络服务商。侵权网站提供免费作品都是以广告为赢利手段的,所以如果广告商不在侵权网站放置广告,则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侵权积极性。谷歌公司就承诺谷歌广告如果放置在盗版页面,权利人可以向谷歌申请撤销广告,但国内的广告公司没有类似的道德承诺,起诉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这一点不仅需要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也需要国内知名广告平台提高版权意识,针对已定性的盗版网站,冻结其广告结算,切断收入来源,盗版网站自然发展不下去。
版权保护措施急需覆盖全产业链
此次“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一项重点任务是:开展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文学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网站、贴吧、微博、微信等方式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规范通过浏览器、搜索引擎等方式传播文学作品的行为。
谈到网络文学盗版的发展趋势,胡慧娟认为,目前网络文学的产业链开发的较为成熟,开发数量也最多,但出版业吞吐能力越来越薄弱。有声读物、影视剧改编、游戏改编、动漫画改编甚至周边产品制作都是未来发力的方向。而每一个方向,都意味着需要一个相关产业的市场孕育和合法有序运转。在市场还没有很好的盈利途径,或者受众不广的情况下,没有大量大公司大平台的参与,个人或小公司的无序经营则会产生大规模的侵权盗版行为,比如有声读物这一领域,在小部分的授权作品之外,大量作品被毫无授权地改编,盗墓类的惊悚作品是侵权的重灾区。在整个市场还处于无序状态下,就连大公司也参与这种无序的竞争。比如晋江文学网签约的《花千骨》一文,就被某家业内公司在毫无授权的情况下做成有声读物提供给读者。
因此,网络文学产业链的优化,有些需要期待上游市场的繁荣和成熟,有些则是现在就可以做的,比如版权保护。网络上的版权保护下决心去做,也并不是难以做到,比如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的保护就已经做得很好。一方面大量大平台成熟起来,内容丰富,提供了足够多的内容,网民就会自动地选择这些平台而不是一些不正规的小网站。另一方面,国家的执法力度大,大平台不敢上传侵权内容,而小网站的内容也很难通过搜索引擎等大众工具搜索到,那么侵权平台的影响就变得非常有限。但同样换成网络文学,在这方面的待遇就相差很远,侵权作品在搜索引擎里随便一搜,比正版作品数量还多,往往还排在靠前位置,甚至有搜索引擎主动破解正版网站的VIP内容,直接向用户提供盗版。
但是随着网络文学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相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打击盗版,比如2016年5月23日,百度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即日起分批次暂时关闭其文学目录下的全部贴吧,对其他的盗版侵权内容进行全面整顿和清查。我们很高兴看到了这样的打击盗版的成果。单以晋江为例:23日百度陆续关闭盗版贴吧后,在网站日常更新等数据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收益却呈明显上升趋势,单日收益创历史新高,新增注册用户数、新增付费用户数都出现50%的上涨(移动端表现更为明显),网站统计的通过搜索访问过来的域名(百度域名)浏览量直接上涨了98%,访客量上涨了146.6%。
云存储、应用APP是网络盗版重灾区
随着互联网和手机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一系列法规和措施陆续出台。“剑网2016”专项行动将重点查处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广告联盟、私人影院(小影吧)等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转载新闻作品的版权秩序。为了进一步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国家网信办也在2016年6月28日正式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文简称APP新政),这部规定旨在加强对APP信息服务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保护个体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APP新政、“剑网2016”等一系列规章行动的实施有望终结我国APP市场的“乱世”局面。例如新政规定,提供APP信息服务的,“应该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APP平台应该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进行备案。“相关资质”说的就是主营APP业务的资质,比如,医疗类APP就需要相关部门的资质证明、视频类APP就需要相关许可证、信息发布类APP要有相关资质等等。这都集中反映出“互联网+”背景下,我国产业市场重构的需求。不管产业技术发展如何,“互联网+”也好,分享经济也好,都是法治经济。没有法律规制的结果,必然导致无序。纯粹追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就会忽视社会公共利益,伤害到用户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大量违法APP滥竽充数,用户下载容易,卸载难,明明已经关停的APP却在背后偷偷跑流量,一个简简单单的手电筒APP,却可能成为用户手中的“间谍”,窃取用户信息,动辄发送商业性广告,更有甚者,还将这些信息转卖出去。
我国这些年产生的APP乱象实在太多,几百万的APP监管实在太困难,而且相关资质审核部门也太过繁杂,仅依靠某一部门的特殊性管理,这对于治理乱象而言实在是难上加难。新政明文将各级网信办作为执法和监督的主体,由网信部门去协调各个部门,统筹规划,终结“九龙治水”的局面,毫无疑问,这将是非常有效的。同时,对于APP经营者来说,这也最大限度减少了经营者的制度成本,有利于APP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在规范APP取得一些成绩,APP新政将网络实名制分成两大层次:一是,要求APP提供者对注册用户的实名制;二是要求APP商店对上架产品提供者信息的实名制审核。对APP提供者注册信息的实名制内容并非是单一的,用户既可以通过移动电话号码实名,也可以通过身份证等其他信息实名。目前,我国电信实名制落实情况还是比较乐观的,绝大多数移动电话都有了实名认证。
朱巍认为,“剑网2016”应该在保障作品完整性的著作权中“人身权”之外,还应该加强对于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和治理。腾讯的微信中申请原创的功能保护了原作者著作权中“人身权”,现在公众号转载文章虽有标注,但是不乏一些公众号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转载的文章去盈利。未来能不能出台相关政策打击这种未经作者和版权方同意随便转载去盈利的这种行为。
在这种网络云盘使用中,网友上传发布内容时只需要一个网络链接、账号和密码即可,追查起来难度更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也是治理中的一个难点。现在云盘已经成为网络盗版和侵权的重发地,为什么无法治理,第一是申请网络云盘时,实名制还没有落实。第二,原作者或版权方发现被侵权时,向云盘申请删除过程中提供的材料手续过于繁琐,常常无法证明自己权利人身份。即使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因为网络的可复制性而没有办法彻底删掉被侵权的文件。即使彻底删掉,网络服务提供者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等,这些在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在落实过程中,几乎各网站都可以用网络中立性、技术中心性来抗辩。所以,今年的“剑网”行动应该在技术层面进行深化研究并落实。
互联互通构建网络版权市场新秩序
对于网络版权保护,胡慧娟表示,晋江文学网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第一,建议相关部门约谈有侵权行为的大公司,以行政手段打击约束盗版现象;第二,建议相关部门将联盟广告作为源头,进行联合执法,切断盗版网站利益来源;第三,建议相关部门集中、分析用户针对盗版的举报结果,对投诉焦点实行重点打击,树立典型案例。
朱巍认为,现在的互联网版权的发展趋势一定要和“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结合起来。如何尊重权利人的意愿,版权法或者“剑网”专项行动也应该有所探索。伴随互联网分享经济到来,版权的获利方式或控制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我们要有时代的意识,执法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新时期的特性需求。
众多业内人士表示,网络版权生态体系的建立并非局限于国家层面的治理和维护,也并非一个企业自身的版权维护行为,而是国家、协会、企业以及个人等多层次之间互联互通,并对网络版权行为具有高度统一的自觉遵守和自觉维权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基础之上真正净化和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实现网络版权市场的自我监督、自觉维护等,让网络版权生态进行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