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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规定

2020/12/7 19:02:206010 个作者有用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明确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㈠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㈡公然宣扬淫秽色/情形象;
㈢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㈣具体描写强/暴、色/情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㈤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㈥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㈦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㈠至㈦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它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提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版物包括书籍、报约、杂志、图片、画册、挂历、音像制品及印刷宣传品。
本规定所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低俗内容的界定主要依据《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的十三条 1、集中清理整治网上低俗内容。根据有悖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标准,集中对以下十三个方面的低俗内容进行核查清理:
(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
(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9)一夜情、色/情、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10)情色动漫;
(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12)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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