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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中国古代通缉令

2017/8/3 11:36:398480 个作者有用

  现代“通缉令”是由公安部门发布的通缉在逃人员的命令。对于在逃人员的追捕,“通缉令”往往是一道催命符。实际上,在古代中国就有相当完备的通缉令。如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吴国名将伍子胥被裹入一场政治斗争,楚平王为了追杀伍子胥,命人制作了他的画像,张贴到全国各地, 并悬赏捉拿。这张伍子胥的画像,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较早的着名通缉。

  最早的通缉令针对妇女 “家天下”产生了通缉令

  1973到1974年,中国考古工作者在甘肃肩水金关旧址出土的两万余枚“居延汉简”中,发现一件《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的简册,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通缉令”。

  一个叫做“外人”的妇女

  《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是由朝廷丞相与御史府共同签署的文件,记述了汉宣帝(刘询)甘露二年(公元前五十二年),张掖郡地方执行朝廷通缉在逃要犯命令的情况。

  这个被通缉的人,是一个与广陵王刘胥“诅祝案”有牵连的一个名字叫做“外人”的妇女。

  刘胥为汉武帝(刘彻)的第四子,因不满汉昭帝(刘弗陵)、汉宣帝入继大统,便利用女巫李女须多次搞“诅祝”活动,祈求鬼神加祸于宣帝。公元前五十四年,诅祝阴谋活动被人揭发,刘胥被迫自杀。

  通缉余党

  此事被朝廷视为要案,于是大力搜查余党,曾参与此事而畏罪潜逃的“外人”,便成了通缉的对象。“通缉令”的前半部分介绍了通缉犯的姓名、性别、形貌等基本情况,并责令郡守“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乡官,职掌听讼、收取赋税)、吏正、父老”,详加侦察询问。

  后半部分记载了通缉令在张掖郡居延地区层层下移的情况,最后下移至肩水金关。肩水金关,是一座汉代烽塞关城,旧址位于今甘肃省金塔县境内的额济纳河上。

  本简册之原件,现藏于甘肃省博物馆内,足可证信。

  用来镇压奴隶

  在夏启之时,由于开始了由“公天下”变为“家天下”的专政制度的改变,开始了集权制,颁布了一系列的专属法令来约束奴隶,和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从此产生了通缉令,由于那时的奴隶都有自己的记号所以很容易找到,但是这条制度就此一直存在下来了。

  在奴隶社会,逃亡是奴隶反抗奴隶主的主要方式之一,通缉是奴隶主镇压奴隶反抗、维护其阶级统治的工具。作为一种财富,奴隶逃亡就意味着奴隶主财产的丧失。

  为挽回这种经济损失,在周代出现了最早的捕亡律,周代的捕亡条款主要用于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周文王时,针对奴隶逃亡现象,采取措施大规模清查,追捕逃亡奴隶交还原主。

  王朝更迭,通缉令却从未断绝

  中国古代明确以法定形式鼓励民众积极配合侦查活动,并明文规定不同情况的相应奖赏标准,最早见于春秋战国时期,战国时期我国出现了第 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其中“捕法”就是专门规定对盗贼进行追捕的篇章。战国时期和春秋时期一样,也以悬赏奖励的方式,鼓励民众积极告发犯罪, 捕获罪犯,杀敌立功。以秦国为例,自商鞅变法开始,即以法规的形式,对此作了详尽规定。

  古代还是有清官

  三国时期,开始逐步推行侦查的区域协作制度。据《折狱龟鉴》中所述,后魏宋世良为清河太守时,阳平郡移掩劫盗三十余人。“世良讯其情状,惟送十二人,余皆放之。阳平太守怒曰‘辄放吾贼!’及推问,送者皆实,放者皆非,始叹服焉。按:他郡移掩劫盗,虽或诬引,咎不在我。据名缚送,斯亦可矣。世良乃复讯其情状,实者送之,非者放之,是哀矜审谨之至也。”

  从这段记载至少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后魏时期侦查破案的相互协作机制,当甲地列具盗贼名单,要求乙地配合拘捕移送时,乙地应当予以办理;二是古代良吏在办案过程中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当接到阳平郡要求逮捕移送三十余人的公文后,清河太守宋世良完全可以按名册办理,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宋世良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认真细致地“讯其情状”,查明事实真相,只送去十二人,虽然这样做不仅自找麻烦,而且弄得不好还会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尽管如此,宋世良还是这样做了。阳平太守由 愤怒转而佩服,充分说明了一条,那就是不管在何地、也不管何人办案,只有一个目的——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唐代的人脸识别

  人体识别技术的发展,为唐代通缉通报措施的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遇有逃犯时,官府便开具“海捕文书”,四处“张挂榜文”,上面除了写有逃犯的姓名、年龄、籍贯和体貌特征外,往往还配有逃犯的画像,即“画影图形”,以便官民辨识和缉捕。

  这一时期的《唐律疏议·捕亡律》是集战国以来封建统治者追捕逃亡者经验之大成,其内容包括追捕者和罪犯看守者的法律责任和对各类逃亡者的刑罚处罚。

  宋代通缉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较前朝也有了更大进步。宋真宗继位后诏令:“明揭赏典,募人纠告。”意思是,把奖赏的法令向世人公布,号召大家检举揭发犯罪。而且宋代悬赏的赏格也比较高,据《续资治通鉴》记载:“诏天下有能告杀人者,赏钱五万。”意思是,告诉全国如有人能检举、告发杀人犯的,给予五万钱奖赏。

  犯人财产都给充赏

  明初强调“重典治乱世”的治国方略,这直接影响到明朝刑事政策的变化,同时也对统治阶级的刑罚适用原则带来了重要的影响。

  明代法律规定了奖赏举报的条文,规定:“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 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意思是,凡是意图推翻皇权,企图破坏祭祀场所、皇帝的陵墓和帝王居住宫殿的人,如果有人能抓获,是庶民的,授以主持民政的官位,是士兵的,在军队中授以职务,并将被抓获人的财产全部奖赏给抓获人。

  清代发生案件以后,如果案犯在逃,官府即向有关地区发布“逃牌”,各地官府根据逃犯的名牌,认真布控并仔细甄别,以缉获在逃案犯。据 《办案要略》记载:“疑难之案若无真正凶犯切实供据只可详报缉凶俟访获明确再行审办”;“盗案验勘审供之后一面缉贼一面通报”。意思是,遇到疑难的案件, 查不出真正的凶犯,要确实按照查明的案情,缉捕人犯,并且将案情通报,待查明案情后再行审理:盗窃案件现场勘查、访问以后,一边派人抓捕,一边通报案情。

  那些诡异的通缉令 朝廷都爱追捕

  古代的缉捕其实是颇有成效,画像虽不如照片但是终究有几分像的,而论交通能力,那些犯人怎么比得上能动用官方驿站的捕快们。古代对于缉捕有详细的规定,捕 快的一大主要责任便是将逃犯追捕归案,甚至可以长期追踪流窜犯的,假若追捕不利,还要受到一定的责罚。甚至假如在追捕过程中无法逮捕犯人而遇到有携带武器 的路人,可以要求路人协同追捕犯人,假如路人有能力帮忙还没有帮忙,可以予以刑罚。此外,便是我们常在小说中见到的悬赏追捕犯人,有以追捕犯人追赃的部分 作为赏金的,也有直接朝廷予以赏金的,这类悬赏花红在近现代也依然存在。

  古代通缉令中的官价和暗花

  所谓的官价指的明码标价的悬赏金额,相当于现在公安为破案写明的举报奖励差不多;而暗花是指无法让外人知道的悬赏金额,主要是针对特定举报人群进行的,一般相当于请江湖人士举报,暗花的金额要比官价得高出许多。

  玄奘曾被唐朝政府通缉

  小说《西游记》中记载的唐朝玄奘和尚和历史上事实很有区别。由牛津大学图书馆收藏的《大唐西域记》和《玄奘传记》中明确,唐朝有一项规定,禁止国民出关。

  玄奘为了求得真经,发扬佛法,私自西行印度。他因为违背了朝廷禁令,沿路关卡到处都有追捕他的通缉令,最后,不得不用绝食的方法说服高昌王允许他继续西行。

  朱元璋遭遇元朝“海捕”

  元明清时期,通缉令的使用更加广泛。通缉令的制作主体也越来越扩大化,由最初的中央司法机关的制作逐步放大到地方政府,所采用的方式,大部分也是“画影图形”。

  元朝末年,战火连天,朱元璋起兵造反。在朱元璋造反之前,他就曾受到元朝通缉,元朝统治区域内几乎每个村落,都张贴着画有朱元璋头型和简单“犯罪”事实的“通缉令”,朱元璋无可藏身,最后被迫继续流落在皇觉寺为僧。

  朱元璋造反之后,元朝政府更是采用了极端的通缉方式,他们制作了以朱元璋为首的“叛逆者”画像,只要见到类似于画像上的人,人人可以诛之。

  清朝“文字狱”尽用通缉方式

  清朝大兴“文字狱”之时,清政府为了“斩草除根”,往往将已经潜逃的罪犯直系亲属,由着名画师根据被捉拿的当事人的描述,制作成逼真的影像,张贴到全国各地,并以高额的悬赏金作为诱惑。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僚为了打击异己,也采用上述方式。

  在整个清朝, 160余起文字狱案中, 乾隆时期就有130余起, 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乾隆时期的文字狱之多和他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清查禁书有密切关系。乾隆撤查禁书的方式是,将地方官员举报上来的禁书作者,或刊载于 报刊颁行天下,“以为通缉所用”,或令地方官员制作“通缉目录”,张贴到禁书作者可能出现的地方,大肆进行搜捕。

  《红楼梦》被作为禁书后,因为曹雪芹已经亡故,乾隆政府将刊印、手撰、收藏的所有人都作为了通缉对象,清朝刑部制作“檄文”,就像对待战犯一样全国缉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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