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通史 当今在位各国君主一览
1.日本天皇
天皇是日本国君主的称号,日本国家的象征。天皇制是世界历史上最长的君主制度(书籍记载于前660年)。由于被认为不同于普通的日本人(在神道教中,天皇是天照大神后裔,故具有神性),天皇与其家族没有姓(历史学上称其为天皇氏),日本宪法也未赋予其公民权。虽然裕仁以后的日本天皇已宣布完全放弃历史上其被赋予的“神性”,但多数日本人仍认为天皇代表着“国家”。
2.瑞典国王
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
3.柬埔寨国王
宪法规定,柬埔寨的国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正副主席共9人组成的王位委员会在七日内从安东、诺罗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选产生新国王。
4.丹麦女王
丹麦政体为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民主制,议会位于首都哥本哈根。丹麦为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拥有相当大的权利,并负责属地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部分事务。现行宪法于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两度修改。宪法规定,丹实行君主立宪制。经议会5/6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 国际机构”。
5.挪威国王
现行宪法于1814年5月17日通过,后经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挪实行君主立宪制。宪法规定,挪威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统帅,并提名首相人选,但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分上下两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后由上院讨论外,其他问题均由两院合并讨论。执政党是工党。坚持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
6.比利时国王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国王阿尔贝二世正式签署了新宪法文本。宪法规定,比利时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只在修宪和国家体制改革方面才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同时扩大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众参两院通过比体制改革后的新宪法。这是1831年以来比利时第一次对宪法进行重大修改。新宪法从原来的140条增至198条,保留了原宪法有关基本自由、权力分享和国家民主的2/3条款。宪法规定比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新宪法首次承认女性王室成员的王位继承权。
7.英国女王
政体为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全称为“托上帝洪恩,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其他领土和属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伊丽莎白二世”。1926年4月21日生,为已故英王乔治六世的长女。6岁时开始接受治国教育,研读法律、历史和语言,能讲流利的西班牙语,也会法语和德语。二战期间,担任一些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战后担任更多的社会职务,经常巡视英国各地。1952年2月6日即位,1953年6月2日加冕。女王丈夫为菲利普亲王,受封为爱丁堡公爵。生有三子一女,长子储查尔斯王子为威尔士亲王。女王曾于1986年10月访华。1999年10月和2005年11月分别邀请江泽民和胡锦涛对英进行国事访问。
8.沙特国王
沙特是政教合一的二元君主制国家,禁止政党活动。无宪法,《古兰经》和《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国王亦称“真主的仆人”。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总体平稳,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安全形势续有好转。
9.阿曼苏丹
阿曼是二元制君主制国家。无宪法和议会,禁止一切政党活动。由苏丹颁布法律、法令和批准缔结国际条约、协定。阿曼国家管理机构以卡布斯为首,由内阁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首都省政府和国家协商委员会构成。1996年11月,卡布斯苏丹颁布诏书,公布了《国家基本法》(相当于宪法)。该法对国家体制、政治指导原则、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内阁及其成员的职责、公民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996年12月,卡布斯苏丹宣布成立由其本人为首的9人国防委员会。由国防委员会根据苏丹致王室委员会的信件指定人选,确定苏丹,并就此采取必要措施。1991年11月成立协商会议,是在原国家咨询委员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审议监督机构,无立法权,但可向苏丹及政府提出建议。协商会议下设法律、经济、卫生和社会事务、教育和文化、服务和地方社会发展5个常设小组委员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委员可以连任。1997年12月,卡布斯任命了由41名成员组成的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与协商会议一起组成阿曼委员会。内阁是苏丹授权的国家最高执行机构,成员由苏丹任命
10.科威特埃米尔
科威特是君主世袭制酋长国,埃米尔是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一切法律以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均由埃米尔批准后才能生效,国内禁止一切政党活动,内阁重要职务由王室成员担任。科威特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其教义是立法的基础,埃米尔接任者必须由穆巴拉克·萨巴赫后裔世袭。立法权由埃米尔和议会行使,埃米尔有权解散议会和推迟议会会期;行政权由埃米尔、首相和内阁大臣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在宪法规定范围内以埃米尔名义行使;王储的任命由埃米尔提名,议会通过;埃米尔任免首相,并根据首相提名任免内阁大臣等。议会为两院制,下院为国民议会为立法机构。其主要职能有:制定和通过国家的各项法令和法规;监督国家财政执行情况;行使各项政治权力,会由50名经全国选举产生的议员和现任内阁大臣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最高委员会为上院,是最高权力机关,对法鲁有审议权和修改权,且具有提议任免内阁的权利,埃米尔兼任全国委员会主席,政府由王储兼首相和内阁大臣组成,负责执行国家的内外政策,向埃米尔负责。 科威特内阁批准赋予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