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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史八卦 揭秘清末的监狱到底有多黑

2017/5/11 11:17:463230 个作者有用

  狱卒凌虐囚犯,主要目的无非向囚犯敲诈勒索。如果囚犯不给钱,就让他们睡在潮湿的地方,还不给他们饭吃。遇到那些没有钱的囚犯,干脆把他们像猪狗一样对待。囚犯生病后不医治,也不报告,直到病重甚至死后才报告上司。

  清末监卡

  本文写的是清朝末年的情状,这类似的情状,在当今个别地方是否在重演呢?

  监卡是收押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俗称大牢或班房。清代监狱形式复杂,且管理混乱。一般民众惧怕官府,对其形式多不了解,以至常常混淆这些羁押场所的区别。明清以刑部为中央司法机关,设刑部监狱,同时各府州县衙门也都设有监狱。监狱是监禁已经宣判罪行的罪犯所在地。监狱分为内监、外监、女监三个部分。内监关押命案大盗、死罪重囚;外监关押轻罪刑事犯人;女监关押女犯。县衙门监狱一般设狱吏一人,即监狱的头目,掌管监狱一切事务,是未及流的小官,下有禁卒若干,是负责看管囚犯的隶役。

  监狱里囚的是判过刑的犯人。一般徒、流犯人一经批复就解赴配所服劳役,若无意外可不收监。监狱也关押新捕获的案犯及解囚路过的人犯。清律规定了监狱管理的各种制度,如戒具、刑具、囚衣、囚粮、医药、监狱修缮、值宿查夜、警戒、提审等。《大清律例·断狱·狱囚衣粮》中有:“凡牢狱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锁扭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床,夏备凉浆,凡在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病给医药……”按清律定制,县衙每月拨给的伙食银两完全足够食用,但经司仓、狱吏、禁卒、伙夫等层层克扣盘剥,或以霉粟换去好粮,到犯人口中,已变成既少又霉又臭、连狗都不吃的汤水了。因此许多囚犯熬不到刑满就已病饿而死。狱卒对此也有开托的说辞,一般称是“害牢瘟”死的。当然过去确实亦有因监牢中环境太差,染上疾病而殁的,但也正好成为拘押在监牢中的犯人受折磨而死后官方推托责任的托辞。

  过去监狱大门上方常绘有一个巨大的虎头形象,名为“狴犴”。据说龙生九子,狴犴就是龙的九子之一。因它憎恨犯罪,人们就把它装饰在监狱大门上,以增加威慑力。监狱又称“牢房”,所以人们习称监狱为“虎头牢”,有时还夸张其为“虎头大牢”。又监狱一般都设在县衙南边,故而称它为“南监”。

  除了囚禁已决犯人的大牢以外,最为后人熟悉的大概就是“班房”了,又叫“卡房”,或简称为“卡”。反映了较多清末社会状况的拟话本劝善书《跻春台》有这样的记载:“次日官问无头,又笞一千,抬进卡内。”直到现在,人们还把“坐班房”作为进监狱的代称。其实,过去的班房并不是监狱,它本是衙门中三班衙役值班的地方。最初为了防止延误审判,州县衙门常将一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轻罪犯人以及干连佐证等押在班房候审,并派差役看管,以便随传随到。

  一旦关进班房,落在衙役手里,便成了衙役们凌虐、敲诈的对象。衙门差役为了敲诈勒索事主钱物,将那些无辜的证人及有关人员一概收禁,并借机向他们敲诈勒索,不满足这些役吏的要求便不予释放。于是本为短期监禁的措施,就常常成为地方衙门任意敲诈残害百姓的手段。正因为有利可图,于是擅自扩大拘押范围,延长羁留期限。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案犯,还有乡邻地谊干连证佐,甚至事主亲属都要处处随审。对于这些干连证佐,按清律规定是应该取保回家候审的,但这些人一到县衙,即被投入“班房”,“班房”逐渐发展成为私禁羁押未决人犯和干连证佐的处所。普通百姓,除了真正的刑事案犯,被判刑投入大牢,接触到的都是这种“班房”,以致后来人们就直接用“班房”泛指监狱。

  清代班房设置很普遍。《清宣宗实录》中记载:道光年间,福建晋江县衙班房内“无论原被告,每押至八九百人,竟二三年不得见本官之面”。

  清代班房和监狱一样黑暗,甚至比监狱还更胜一筹。人们常说坐班房比坐牢更惨,因为人犯一经判刑,正式入了监狱,县衙就按法定饮食标准拨给口粮,虽经各道关卡盘剥,好坏总还有吃的。但是,押在班房的,口粮由本官捐廉银购之,卡粮多不能保证,家中送来的饭也被狱吏、禁卒、三班老总所扣留、调换、吃掉。被押人饿得面黄肌瘦,以至有轻生寻死者。嘉庆十二年(1807)《上谕》中说:“州县官滥行收押,胥役勒索凌虐,或致人证负屈轻生,无于拖毙。”班房里面,不管是证人还是“犯人”,都闹哄哄挤在一块,睡觉拉屎都在一起。总之,一旦进了班房,那就真如进了地狱一般,受尽虐待、折磨,暗无天日。当然,这些都是针对无钱的平民,而有钱人即使在班房也可享受特殊待遇,花五十吊钱,可以进有床铺的大间;再花三十吊去掉铁链;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要吃鸦片也可以,开一回灯五吊钱,其余吃饭吃菜也都有价钱。反正只要有钱,要什么有什么。道光年间,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讲到四川州县卡房情形:“卡房最为惨酷,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十人及十余人不等;甚至户婚、田土、钱债细故,被证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给稀糜一瓯,终年不见天日。”傅崇矩《成都通览》也描述了清末监卡的情况:“大监人犯,日皆温饱,卡中人犯,无不冻馁,故俗称为‘饱监饿卡’也。闻之犯事者云:‘愿入大监,不愿坐卡。’”“若贫苦人入卡,则多瘦毙,名曰‘干鸡子’”。“卡外有买办,犯人每欲买饮食,须出脚力钱二文至十文不等。监内之贫犯,如能识字,便可以在监内跑号,一月可得力钱一二千文,卡内则不能挣此钱也”。“成都卡远监近,远者私刑任其拷掠,近者恐被本官查知,故成都有卡紧监松之说”。

  除了所谓的“班房”、“卡”之外,还有一些以“仓、铺、所、店”为名的临时羁押所,名之曰“取店保”,将一些干连佐证等人的行动限制在店铺之内。商铺客栈本是经营场所,羁押在这些地方则要需要交纳食宿费用。家贫之人,几天可能就会落得连口案钱都出不起。清统治者针对私设羁押场所弊端的蔓延,曾在《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戡平人》中规定严禁“擅设仓、铺、所、店等名”,“其押保店名目严行禁革”,“无干牵连者即行释放”。但是,流弊成习,一纸空文根本禁止不了县衙私设羁押场所,擅自拘禁干证的恶习。

  监狱、卡房收押的都是普通百姓,对于有功名、有身份的人,如秀才、举子、地方官吏、绅士等,有了犯法嫌疑,还没有审清定罪,就要革职看管。古有“刑不上大夫”的律条,故这些人不能与庶民百姓等同对待,不能关押在监狱或班房里,但又必须由衙门暂时管束。只好将他们送到土地祠,由土地爷陪伴,由衙役看守,暂管起来,然后详细勘查清楚,再行判决定罪。

  不管是正规的监狱,还是私设的班房、卡房。里边都是暗无天日,既有狱卒的凌虐、勒索,又有狱霸的欺压。

  狱卒凌虐囚犯,主要目的无非向囚犯敲诈勒索。如果囚犯不给钱,就让他们睡在潮湿的地方,还不给他们饭吃。遇到那些没有钱的囚犯,干脆把他们像猪狗一样对待。囚犯生病后不医治,也不报告,直到病重甚至死后才报告上司。

  监狱里的狱吏是“催命判官”,而监狱里的狱霸则是牛头马面的小鬼。狱霸虽然本身也是囚犯,但他们在监狱里关押的年月长久,熟悉狱中情况,以他们的“资格”,自然而然成了犯人们的“首领”;加上他们和狱吏、牢子熟识,关系密切,狱吏也利用他们来管理囚犯。因此,他们虽身为囚犯,却有着一般囚犯所没有的特权和“威望”,俨然是狱中的霸主。新来的囚犯,除了要向狱吏行贿外,同样也必须“孝敬”这些狱霸,听从他们的指令。狱霸们利用他们与狱吏的特殊关系,相互勾结,凌虐、欺压囚犯,肆意横行不法。特别是新进入的囚犯,他们总要敲诈盘剥一番,如不从其意,则采用各种凌辱手段虐待新犯。《跻春台·六指头》:“兆鳞曰:‘卡差、犯人要四百银子和卡,母亲拿一锭与他,求他少些,他们不依,将犯生高吊,放虱唾面,最可恨者灌阳沟水,弄得犯人生死不能死,活不能活,就是大老爷也未用过如此惨刑!还望大老爷施恩,怜念斯文,犯人实在受不起了!’”在受虐的犯人看来,狱中的私刑,甚至惨过大堂的刑罚。

  新犯要想免遭狱吏、狱霸们的凌虐,只有“破财消灾”这一条路。过去叫“和卡”或“团仓”,指新入监卡的犯人向同监室的老犯(当然其中也包括狱吏的分成)交钱以免受虐待。因团仓而交的钱叫做“团仓礼”,如《跻春台·六指头》:“卡犯知他家富,人人欢喜,即命鸡子加刑。兆鳞曰:‘各位既要加刑,还要不要钱咧?’众犯曰:‘怎么不要钱?团仓礼是少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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