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古代的出差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出差是最古老的公务行为之一,古代历朝公务出差也都有明确规定。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传食律》,已记载有秦朝出差官员的伙食标准;如果出差时吃住行超标或假公济私搞腐败,都将受到国法惩治。唐代规定:“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明代规定,出差“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古代出差住宿何处?
先秦时期已有诸候馆、驿亭、传舍、逆旅、客舍等不同档次旅馆对于出差,古代各朝都有针对性的安排和制度设计。虽然各朝做法有所不同,但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定点招待”,和现代一样也要求入住指定招待所。
先秦已有诸候馆、驿亭、传舍、逆旅、客舍等不同档次的旅馆,其中诸候馆、驿亭档次较高,系“国营”性质的招待所,专门用来接待使者和公务人员。据《周礼·地官》“遗人”条:西周时,“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
秦汉时,接待公务人员的传舍这类招待所已遍布全国,从京城到州县,甚至途经的野外荒原都设有亭传,形成了庞大的公务定点服务网络。
唐宋时,公务出差定点接待制度更加完善。唐时为公务出差服务的定点招待所统称“馆驿”,数量相当多,据《旧唐书·职官志二》,唐玄宗时,全国“凡三十里一驿,天下驿凡一千六百三十九。”唐朝的馆驿不仅数量多,硬件设施也是历朝最好的,刘禹锡《管城新驿记》记述:“远购名材,旁延世工,暨涂宣皙,瓴甓刚滑,术精于内也。蘧庐有甲乙,床帐有冬夏……”
宋朝州县官员由朝廷直接控制,且三年一换,官员出差频繁,除了馆驿,递(马)铺得到进一步发展。《夷坚支志》“阳台虎精”条称:“唯屯驻诸军每二十里置流星马铺,传递文书,七八十里间则治驿舍,以为兵帅往来宿顿处,士大夫过之者亦寓托焉。”
到明朝,公务出差定点接待达到高峰。据《大明会典·兵部·驿传》,“自京师达于四方设有驿传,在京曰会同馆,在外曰水马驿,并递送所。”
古代也存在出差时入住非定点招待所的现象,但朝廷不提倡,有的朝代明确要求必须入住定点招待所。《太平御览·资产部八》“肆”条引《晋令》便称:“坐卢(庐)肆者,皆不得宿肆上。”这是西晋的规定,大概意思是,出差人员不得入住民间旅社。这样规定除了防止扰民、腐败,也许还出于出差安全的考虑。
古代出差伙食费有多少?
元代规定“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从人支粥”
出差最大的开销是吃、住、行,除了享受免费住宿外,古代出差伙食也有相应标准。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传食律》就是秦朝针对出差伙食问题而规定的具体标准,其中一简写道:“御史卒人使者,食粝米半斗,酱驷分升一,采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从中可见,秦朝御史的差役出差住驿站,每餐要供给糙米半斗,用豆和面酿制的酱四分之一升,还有加盐、菜的肉汤,并供给韭葱。如果是有级别(爵位)的,大夫、官大夫以上的,要按其爵级规定供应饭食。出差官员的随从来到驿站,每餐要供给粗米半斗;驾车的仆人,供给粗米三分之一斗。
此后,历朝都有类似秦朝的出差伙食标准。如元朝,出差伙食标准有“只应分例”。据《元史·兵志四》“站赤”条,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元世祖忽必烈规定:“乘驿使臣换马处,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从人支粥。宿顿处,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盐杂支钞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随从“白米一升,面一斤。”
明朝实行“禀给制”,支付标准是“行三坐五”。据《明会典》,经过驿站不过夜的,“正官一员支分例米三升,从人支米二升”;过夜的,“正官一员支米五升,从人支付三升”。
清朝禀给称作“给驿”,初时直接以银两来核算,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颁布“给驿条例”:一品官给银二钱,二品官一钱八分,三品官一钱六分,四五品官一钱四分,六七品官一钱二分,八九品官只有一品官的一半,给银一钱。
为了减轻地方负担,杜绝大吃大喝,历朝对出差招待标准都是从严控制。唐太宗李世民甚至禁止下去检查的官员在馆驿中吃肉,《新唐书·马周传》即称:“我禁御史食肉,恐州县广费。”
古代出差交通工具有何规定?
唐代规定“凡给马者,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
先秦时官员出差已有“公车”可用,古人的“公车上书”现象,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后来水上运输发达,出差可以水陆兼行,但更普遍的出行方式是骑马。
由于骑马出行较快,历朝的邮驿机构都会备有相当数量的车、马,以供公务人员使用。唐朝,每一传驿为出差人员提供车、马的标准已非常具体。据《新唐书·百官志一》:“凡给马者,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四品、五品四匹,六品三匹,七品以下二匹;给传乘者,一品十马,二品九马,三品八马,四品、五品四马,六品、七品二马,八品、九品一马;三品以上敕召者给四马,五品三马,六品以上有差。”一品大员可以使用八匹马,这样的出行阵势是不是前呼后拥?
清朝,对官员出差所用交通工具规定得更加细化,一至九品各级官员出差时,都享有不同的待遇。据顺治七年《内阁招帖》:“一品官、公、侯、伯奉差出京者”,给“马十二匹,水路船二只”:“二品官内院大学士,六部尚书、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奉差出京者”,给“马十匹,水路船一只”;四品至九品官员来到驿站,“陆路与车一辆”,“水路加船一只”。
虽然交通工具的使用和食宿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超标。对于皇帝面前的红人、实权派,下级官难免逢迎媚上。如汉武时名臣朱买臣,在担任会稽太守后,一次出差,长安厩吏乘驷马车来迎接他,但朱买臣很廉洁,乘标准的传车走了。据《汉书·宣帝纪》,汉宣帝曾多次下诏要求按标准接待,但仍有地方官“或擅兴徭役,饰厨传,称过使客,越职逾法,以取名誉”。
晋朝比汉朝更糟糕,一度没人遵守规定。据《晋书·虞预传》,“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穷奢竭费谓之忠义,省烦从简呼为薄俗。”如此铺张浪费,“转相放效,流而不反,虽有常防,莫肯遵修。”
古代如何惩治出差腐败?
《大明律》规定“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
因为出差花的都是公家的钱,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车私用、假公济私这类出差腐败。如何刹住不正之风?首先是卡死入住关。先秦时官员出差已须持“介绍信”一类凭证才可上路,否则地方驿站有权拒绝接待。西周时有“质济”、“傅别”一类出差证明信,春秋战国时多用“信节”,汉代用“符券”,唐宋时有“过所”、“驿券”、“信牌”一类凭证。驿券上,公务人员的身高、长相、随从人数、随身物件,甚至接待标准都写得清清楚楚,以方便辨认。有一件往来居延塞及金关之间的西汉始元七年木牍符券,上面写着:“口书佐忠时,年二十六,长七尺三寸,黑色,牛一,车乘,第三百九十八,出。”
到明朝,身份查验更严,往往使用“符牌”、“勘合”一类凭证,兵部则使用“火票”。据《洪武实录》,明朝规定:“公差官员,例该应付廪给、夫马车船者,照旧填用大勘合,仍给长单,自起程至公干地方,各经过官司、填注供应数目于各项之下……”
如果出差时有谋私行为或是享受超规格,则“后果很严重”。据《唐会要》,唐朝“如有家口相随,及自须于村店安置,不得令馆驿将什物饭食草料就彼等供给。”即使是官员,如是私事而又无券,“不得使用驿马,不得进驿停留”。违反规定、占公家便宜的话要被严惩。《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准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
明朝管得更严,“私借驿马”、“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私役民夫抬轿”、“乘驿马赍私物”都是不允许的,哪怕是所住房间超标也将受到责罚,《大明律·兵律五·邮驿》规定:“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
与明朝一样,清朝也力控出差腐败,《大清律例》明文规定,禁止官员出差时“多乘驿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