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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看古人是如何应对大洪灾的?

2016/10/18 14:29:464940 个作者有用

  今年入夏以来,从南到北各地水灾多发,抗洪救灾成为舆论热点。中国自古多灾,古人认为,水患灾害是“水不润下”现象。何谓“水不润下”?《汉书·五行志上》称:“雾水暴出,百川逆溢,坏乡邑,溺人民,及淫雨伤稼穑,是为水不润下。”古代不仅设置有专门的“水官”,如“司空”、“都水监”、“水部郎中”、“河道总督”等,而且对抗洪救灾不力、隐瞒灾情的行为,都有相应的惩处和问责办法,北宋初年甚至有官员因未及时上报灾情而被处死和免职……古代如何奏报汛情?

  设置“报汛驿站”

  报讯分为“羊报”“马报”“狗报”“步报”

  汛情,是汛期洪水自始涨到回落期间的情况统计,向上级反映汛情,古人称为“汛情奏报”,也称“报汛”,至迟在先秦时,已形成了“报汛制度”。

  1975年从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中发现的《秦律十八种·田律》中,记载有秦国的规定:在庄稼生长期下雨,要及时报告降雨量,即所谓“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此后,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报汛制度。有的朝代要求地方政府从立春便开始报汛,如东汉,《后汉书·礼仪志·请雨》记载,“自立春至立夏尽立秋,郡国上雨泽。”

  北宋是中国历史上水患多发时期之一,朝廷规定,在整个汛期,地方主政官员、主管官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报汛。黄河、汴河等河流两岸的府州长官,须兼任本地的“河堤使”,责任到人,对水位涨落随时上报。

  金元时期,北方水灾多发,北京及其周边河北、天津等地的防洪压力增大,金朝廷则从制度上给抗洪救灾提供保证。金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金章宗完颜璟主持修订的《泰和律令》颁行,其中的《河防令》规定,每年阴历六月一日至八月终,为大江大河“涨水月”,沿河各州县官员必须轮流守防,参加并指挥汛期河务事宜,随时奏报水情、险情。

  明清时,报汛制度已十分完备。据明万恭《治水筌蹄》,“凡患害急缓,堤防善败,声息消长,总督者(主管官员)必先知之。”

  古代官府还设置有报汛驿站,报汛又叫“水报”,与战时的“兵报”一样重要。根据汛情的发展情况,古人会采取“羊报”、“马报”、“狗报”、“步报”等多种报警手段。所谓“羊报”,最初是黄河遇险时报汛之法,报警差役带着水签,乘充气羊皮筏,从上游而下,将观测到的水位刻在标签上,陆续投掷报汛;“马报”则是乘快马报汛,明清时称为“六百里飞马”;“狗报”是由训练有素的狗来代替人传递汛情;“步报”则是人工步行传递汛情。

  出现汛情,除了奏报上级和朝廷,还要及时告知灾区民众,在没有现代通讯设施的古代,有哪些可行的手段?明朝着名治河专家潘季驯总结出的一套方法是:如果出现险情,要立即悬旗、挂灯、敲锣,发出紧急抢救信号,提醒抢修,安排群众转移。

  古人认为,水患灾害是“水不润下”现象。《汉书·五行志上》称:“雾水暴出,百川逆溢,坏乡邑,溺人民,及淫雨伤稼穑,是为水不润下。”为什么会发生“水不润下”这类水患灾害?古人也有一番解释:“若乃不敬鬼神,政令逆时,则水失其性政令逆时,则水失其性。”这种观点显然包含有严重的封建迷信成分,但古代君王多信以为真,如唐文宗李昂在《赈救诸道水灾德音》中便称:“仁未及物,诚不动天,阴阳失和,水潦为败……”。

  古代如何惩治瞒报灾情官员?

  《宋史》记载:“官守不时上言,通判、司封郎中姚恕弃市,知州杜审肇坐免”

  为了充分、全面地掌握灾情,朝廷还设置有专门的“水官”,“司空”、“都水监”、“水部郎中”、“河道总督”等,都是古代专职防洪官员。朝廷在强调及时上报汛情的同时,还要求专职水官和地方官员及时奏报灾情,并形成一套相应的灾情奏报制度。

  战国时,秦国的《田律》在要求及时报告汛情的同时,还规定:“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秦国对上报路径和时间也立有规矩: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即所谓,“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现在史书上记载的许多珍贵的水灾资料,都是当年官员奏报留下的。《汉书·五行志上》中,便记载有多次大水灾:公元前185年汉中、南郡发大水,淹了4000多家;公元前184年秋,河南大水,伊水、洛水淹没了1600余家,同年汝水泛滥,淹了800多家。最严重的是吕雉主政的最后一年,即公元前180年夏季,汉中、南郡再发大水,淹没6000多家,同年南阳沔水闹洪灾,淹了10000多家……灾情奏报,历朝都有严格要求。如宋《农田水利约束》、金《河防令》中,都有奏报办法。但由于灾情影响考核,往往与地方官员的政绩和作为挂钩,谎报灾情、瞒报死亡人数、虚报受灾范围的情况在古代不时会发生,有的时期甚至非常严重,以至于影响救灾进度和效果。

  那么,如果违反奏报制度,当报不报,不及时报、瞒报、谎报等,结果会如何?洪水无情,人命关天,朝廷一般会选择从重处罚。如北宋开宝四年(公元971年),黄河在澶渊段决口,淹没数个州县,主政官没有及时上报。宋太祖赵匡胤接到举报后,将分管官员斩首弃市,负有领导责任的一把手撤职查办。此事见于《宋史·河渠志一》:“官守不时上言,通判、司封郎中姚恕弃市,知州杜审肇坐免。”

  可以说,在历朝抗洪救灾工作中,都有官员因为不作为,或擅自动用抗洪物资而丢官丢命的。中国抗洪史上治水英雄大禹的父亲鲧,便因擅自动用抗洪物资“息壤”而被处死。《山海经·海内经》记载:“洪水滔天,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帝命祝融杀鲧于羽郊。”

  《山海经》所记的“息壤”,是一种可以自我生长的所谓神土,能堵塞洪水,其实就是今天的沙袋一类物资,但因为没有帝王下令,便动用息壤去堵塞洪水,结果丢了命。这在今天看来属于情有可原,但在当时就是死罪,可见古人对抗洪工作的重视。

  古代大水患后如何救助?

  《明史·河渠志》记载:朱元璋曾诏令“遣官塞河,蠲被灾租税”

  由上述可见,古代官府对抗洪救灾工作也是十分重视的,不容许不作为、乱作为。除了积极防灾外,在灾后,官府还要积极安抚灾民、做好善后工作。具体做法一般来说是,开仓赈灾,减免租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据《明史·河渠志一》,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黄河开封段东月堤决口,大面积受灾,明太祖朱元璋便“遣官塞河,蠲被灾租税”。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今安徽南部多地发生水灾,明英宗朱祁镇要求:“将预备仓粮量给赈济,加意抚绥,毋令失所。”

  但在事实上,古代的抗洪救灾工作很多时候并不到位。明谢肇淛《五杂俎·地部二》中,有一则水灾记录,记录了万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建安(今福建省建瓯市)山洪暴发的惨状。当时,建溪水位涨了一丈多高,虽然关起城门,但洪水很快漫过城墙,淹死了数万人。

  后来,福州也被淹了。当时是“白浪连天,建溪浮尸体,蔽江而下”,可见灾情之重之惨。但令谢肇淛气愤的是,不仅官府没能积极救灾,当地的富人还借水灾发财,“拾浮木无数以盖别业。”

  清诸畮香《明斋小识》中也记录了这么一则水灾故事:有一年,大雨将农田都淹了,灾民遂一起来到县衙,希望县令能把灾情上报,争取赈济。结果县令不作为,竟对灾民说:“雨今开霁,未见有水,何必乃尔?”

  灾民听了非常气愤,要求县令去实地查验,大家用轿子将县令抬到城东门外,四周全是洪水,望不到边。接着,灾民又将县令抬到数里外,然后将轿子丢下,全都走了。一直到傍晚,县衙差役撑着竹排来,县令才得救。这则故事,诸畮香是当笑话来写的,但反映出了古代灾民对地方官员不作为的失望和强烈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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