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常识 古代為什麼要在午時三刻開刀問斬
話說“午時三刻”——中國古典文學中的法文化.其他的古典小說裡也常常會有“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比如《古今小說》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為神”,講任被判凌遲處死,押赴刑場,“只等午時三刻”。結果任居然在刑場上端然坐化。
那麼,是不是古代法律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的呢?並非如此。比如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有人計算後認為,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裡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並不是“午時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在清朝的小說裡,這種“午時三刻”行刑的描寫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裡說:“當時秋盡冬初天氣,凡各府州縣監牢內,有那十惡不赦的重囚,例於此時處決。是日雙流縣知縣高捷,接得聖旨到來,開讀過了,即把處決有名的幾個斬犯,到了五更時分,綁到十字街坊行刑。”這說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既然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明清小說裡“午時三刻”行刑的說法就應該只是當時官府的慣例,或者是說書人、寫書人的普遍看法。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這“午時三刻”究竟有什麼奧妙?
幾乎全世界所有的古代國家在執行死刑時都是要求在白天進行。比如二十世紀以前歐洲國家普遍都是在“日出之時”處刑。這裡的共同考慮因素顯然有防範上的理由,也有威懾民眾的理由。不過像中國那樣考慮鬼魂陰氣因素的卻很少。中國傳統文化強調“報應”,得到“福報”是善事積累的結果,得到“惡報”則是惡事積累的結果。對於強調“香火傳承”、恐懼“斷子絕孫”的中國人來說,“報應”是影響人們行為的最重要的因素。佛教傳入後,因果輪回的說教和傳統的“報應”觀念相結合,更在民間根深蒂固。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的俗諺就是最典型的表述。
按照清代長隨的教科書《公門要略》的說法,當時的法官在死刑執行令上簽字時,是由刑房書吏將死囚的犯由牌(也稱姓名標子)倒呈長官,長官提筆,刑房書吏就勢往上一拖,讓死囚姓名上勾到紅筆痕,這就算是那支筆簽發的死刑執行令,法官不直接對此負責。那支筆就此拋棄,再也不用。而監斬官為了辟邪,出發監斬時總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紅鬥篷來避邪。行刑結束後,總要繞道城隍廟去燒香,讓城隍老爺管住可能跟在身後的鬼魂。回衙門後還要大放爆竹,官轎再進大門。全體衙役出動,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齊,揮動棍棒“排衙”,驅趕鬼魂祟氣。
說起來中國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濃,可是實際上鬼魂因素卻總是在民眾乃至於官府的日常活動中表現出來,文學作品中“午時三刻”殺人時辰,就是這種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