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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顺天府
二、奉天府
三、总督衙门
四、巡抚衙门
五、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
六、道员衙门
七、知府衙门
八、直隶厅与散厅
九、直隶州与散州
十、知县衙门
十一、武官衙门 (一)将军衙门 (二)都统、副都统衙门
十二、绿营衙门 (一)提督衙门 (二)总兵衙门
(掌理国政的行政机构)
一、专司文职官的任免----吏部
(一)文选清吏司
(二)考功清吏司
(三)稽勋清吏司
(四)验封清吏司
(五)清档房
(六)本房
(七)司务厅
(八)督催所
(九)当月处
二、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户部
(一)十四个清吏司
(二)八旗俸饷处
(三)现审处
(四)饭银处
(五)捐纳房
(六)内仓
(七)南北档房
(八)司务厅
(九)督催所
(十)当月处
(十一)监印处
三、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礼部及有关机关
(一)仪制清吏司
(二)祠祭清吏司
(三)主客清吏司
(四)精膳清吏司
四、掌管全国军事的机构----兵部及有关机关
(一)武选清吏司
(二)职方清吏司
(三)车驾清吏司
(四)武库清吏司
五、司法监察机构----刑部
六、掌工程事务的机构----工部
(一)营缮清吏司
(二)虞衡清吏司
(三)都水清吏司
(四)屯田清吏司
七、掌理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关----理藩院
八、分掌论纂文史的机关----翰林院及有关机构
清朝官制(中央首辅机构)
一、内阁
二、军机处
三、通政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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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天府
清定都北京后,以北京为顺天府,设府尹 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后,特派大臣 1人兼管府尹事,从六部尚书、侍郎内选任。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以后,顺天府所属共24州县,设西路、东路、南路、北路四厅,分管各州县事。四厅所领州县如下:
西路厅:领琢州及大兴、宛平、良乡、房山 4县。
东路厅:领通州、蓟州及三河、武清、宝坻、宁河、香河 5县。
南路厅:领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东安 6县。
北路厅:领昌平州及顺义、怀柔、密云、平谷 4县。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于四路厅设同知 1人,分管所领各州县。初设时专掌捕盗,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以后,兼管各州县钱粮。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以后,刑名案件也由各厅同知审转,并定四路厅的关防为“刑钱捕盗同知”。西路同知并管稽水利,其关防加“水利”二字。四厅各设典吏若干人(少者 2人,多至14人)协助同知办事。
顺天府职官在兼管大臣与府尹之下,设有府丞、治中、通判、经历、照磨、司狱各 1人,府学教授及训导各 2人,吏员61人,分掌所属事务。以上各官,除府学教授、训导有满员 2人外,其余都是汉人。
府丞自有办事衙门,管理学校、考试之事;治中办理钱粮,户籍、田土等事;通判办理词讼、礼仪及杂项事;经历、照磨、司狱的办事机构为经历司、照磨所及司狱司。经历司掌收发文移,照磨所掌核对文书及乡试缮册弥封之事,并兼管贡院(顺天府乡、会试考场)校舍什物,司狱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与发遣事务。以上三机构均有吏员协助办事。府学教授、训导分掌教习顺天府文、武学生。府学并兼保管书籍与文庙祭器、乐器。有继承、攒典各2人,协助办事。
顺天府所属各州县,除直属两京县外,其他各州县地方事务,均要分别汇报顺天府及直隶总督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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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设辽阳府,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改为奉天府,设府尹 1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规定,由盛京将军节制。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 1人兼管。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又改由盛京将军兼管,府尹加二品衔,以右副都御史行巡抚事。据《光绪会典》卷74所载,奉天府所属仅有二府、四厅、五州、十四县。至光绪间增至五府,四厅、六州、二十六县。
五府:锦州府、昌图府、新民府、海龙府、兆南府。
四厅:凤凰直隶厅、兴京厅、金州厅、营口厅。
六州:辽阳州、复州、宁远州、义州、岫岩州、辽原州。
二十六县:承德县、兴仁县、海城县、盖平县、开原县、铁岭县、镇安县、彰武县、东平县、西丰县、西安县、柳河县、锦县、绥中县、广宁县、怀德县、奉化县、康平县、安东县、宽甸县、通化县、临江县、怀仁县、缉安县、靖安县、开通县。
奉天府的官僚机构略同于顺天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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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督衙门
清沿明制,划全国为若干大区,每区设总督 1人,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清史稿·职官三》说:“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其属下凡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全国共设总督 8人,据《清史稿·职官三》所载为:直隶总督(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分地方);两江总督(辖今江苏、安徽、江西 3省);陕甘总督(辖今陕西、甘肃、新疆 3省);闽浙总督(辖今福建、台湾、浙江 3省);湖广总督(辖今湖南、湖北两省。光绪二十六年改名湖南湖北总督);四川总督(辖今四川);两广总督(辖今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地);云贵总督(辖今云南、贵州 2省)。奉天、吉林、黑龙江 3省,初各设将军管辖。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都建为行省,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并兼管三省将军事务。
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所以,总督又兼有监察地方之权。
各总督除节制所管省区内提督,总兵辖军外,又各有直属军队,名为“督标”。一般有中、左、右 3营,也有中、左、右、前、后 5营的。有的省还设“城守营”。闽浙更特设水师营和海防营。各省督校兵额各不相同,两江虽仅是 3营(中、左营及江宁城守营),而兵额最多,有四千余人。最少是陕甘、两湖,仅一千余人,其他则有两千多、三千多不等。各督标营均设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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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巡抚衙门
清于各省设巡抚,从二品,为一省之行政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侍郎衔。掌考察全省地方官员。本省关税、漕政等也总归巡抚掌管。若有用兵,则督理粮饷。每年乡试,例由巡抚督试,武科则由巡抚主考。各省巡抚也如总督,都自有直属军营,名为“抚标”。巡抚又多兼提督衔,节制本省各镇总兵。其职权稍次于总督,无总督之省,则更是独当一面,所以巡抚与总督同是地方大员。
各省巡抚兼提督衔的,在清初则是个别,以后逐渐增多,到光绪年间,所有巡抚均兼提督衔,并都加兼理粮饷衔。巡抚直属之“抚标”,一般有左右 2营(有几省设有城守营或捕盗营的),最多为 4营,其兵额以新疆为最多,达六千余人,湖南最少,仅七百余人。一般为一千至二千多人不等。各抚标最高武职官为参将,以下有游击、都司等,与督标同。
各省巡抚衙门内部组织,仅有书吏人员,且以陕西、贵州两省最多,各有40人,其次是新疆,36人,一般省份,则在20人左右。至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安徽巡抚冯煦奏设辅助各员,佐理文牍,分科办事,设有秘书、助理秘书、参事等职,并设会议厅。此后,各省也照章增设。
在清代前期,总督、巡抚所辖省区还未十分确定,中期以后,才确定设八督十二抚。总督、巡抚的职权也随着时代而有不同。前期督权远过抚权。总督兼辖区域有包括3省的,例如两江总督按例辖江苏、安徽、江西3省。而后期安徽、江西两省巡抚即不再听从总督指挥。至于衙门设在同一城里的总督、巡抚(如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驻广州),经常发生摩擦并相互牵制。为解决这个矛盾,只好把与总督同城之巡抚衙门裁撤,以总督兼巡抚职。此外,总督之衔称也与明代有异同,例如直隶本来不是省区名,而以直隶总督为各省总督的领袖,又如四川总督皆兼巡抚事,为有督无抚之省区。至于总督、巡抚带兵部、都察院衔,似乎是唐代观察使带台省官的遗制,而其实又有不同,唐代的观察使是差遣,而清代的总督、巡抚已变为实官,带部院衔是藉以表示为朝廷特派之部院大臣,非此即不能兼辖文武,行使纠察权,使地方官吏一律听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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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
布政使司的布政使,一般称“藩司”,又称“方伯”。清代的布政使品级与巡抚同,是从二品官。掌一省之行政和财赋之出纳。国家政令由他向府州县宣布,故又称“承宣布政使司”。每十年将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汇报于户部。各项重要政务,报于督抚议行。清初,于每省设左右布政使各 1人。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分江南布政使司为江苏、安徽各 2人。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分陕西布政使司为陕西、甘肃各 2人。三年又分湖广布政使司为湖北、湖南各 2人。六年(公元1667年),去左右系衔,每省只设布政使 1人。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建为行省,增设甘肃、新疆布政使 1人,驻乌鲁木齐。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台湾建行省,又增置福建台湾布政使 1人,驻台北①。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台湾被日本侵占,布政使与巡抚同时被裁撤。
布政使司衙门内部机构,一般有经历司、照磨所及理问所。经历司有经历 1人(正六品),都事 1人(从七品),掌收发文书。照磨所有照磨 1人(从八品),掌照刷案卷(检察文书效率)。理问所有理问 1人(从六品),掌勘核刑名案件。另有库大使 1人(正八品),掌库藏之出纳。个别省还设有仓大使 1人(从九品),掌稽查粮仓。
按察使司的按察使,一般称“臬司”,是司法机构。按察使为正三品官,权位次于布政使。其办事机构名称为“提刑按察使司”,通称“按察司衙门”。《清史稿·职官三》说:“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按:指考察京外官员)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按察使与布政使合称为“两司”。全国共设按察使18人,即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8省每省 1人。各省按察使内部机构,一般有经历司经历 1人(正七品),知事 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 1人(正九品),司狱司司狱 1人(从九品)。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掌检察系囚。经历、照磨所司与藩台同。
藩、臬两司是宋代转运使及提刑的残余痕迹,被认为是一省的正式长官,而督、抚毕竟是特派员,所以明制藩臬是要定期朝觐的。清康熙中废去此制,藩、臬不再有直达皇帝之权(特殊情况例外)。乾隆以后,督、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变为正式的长官,而藩、臬便失去行政上的独立性,降为督、抚之属员了。督、抚虽无权撤销藩、臬的职务,但可以在年终密考摺内出具考语,朝廷总是根据考语加以处分的。不过,作督、抚的也知道,今日的藩、臬就是未来的督、抚,故除非不得已外,也不肯轻易举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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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员衙门
道员本是藩、臬两司的佐贰,明代的道员分属于两司,各有本身的官名。所谓某某道,是沿自元代的行政区域名称的,清初,设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驻守在一定地方,称为“守道”,每省无定员。又设按察使副使、佥事,分巡某一带地方,称为“巡道”。清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将原来的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名称取销,守、巡两道一律称为“道员”,定为正四品。道员本是临时性的差使,从此以后就变为实官了。司、道本来平行,但由于后来道员脱离了司的关系,就直接成为司与府厅中间的一级。州县的文书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抚。实际上道不能算正式行政区域,而且道员不一定都管地方行政。
清朝在全国设守道20人,巡道72人,另设专掌关税者 1人(津海关道)。守道除有数省不设外,每省少者 1人,多者 3人。巡道除黑龙江不设外,各省一般是3—4人,最多有 6人,但也仅有 1人的。其他如专管漕粮、盐法、河道等专职道员不在此内。
自乾隆规定道员的品秩并成为实官之后,守、巡各道多加兵备衔,节制所辖境内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武职,从此之后,职权益重,常与布、按两司相提并论,因为都是为督抚传布政令的大员。
道员衙门内部人员,据《光绪会典事例·书吏事例》所载,有典吏若干人(多则19人,少仅1—2人),协助道员办事。有些道还设有库大使、仓大使,个别道还设攒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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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府衙门
府在唐、宋只限于在少数地区设立,而清代在全国普遍设府。府实际就等于唐、宋的州了。其地位较唐、宋为低。府的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改为从四品,《清史稿·职官三》说:“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決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逎行。”据《光绪会典》卷4 记载,全国共设知府188 人,其中直隶、山东、湖北各10人,山西、河南、湖南、福建、广东各9 人,江苏、安徽、甘肃各 8人,浙江、广西各11人,奉天、吉林、新疆各2 人,四川、贵州各12人,其余则台湾 3人(光绪二十一年裁撤),陕西 7人,江西13人,云南14人。在光绪、宣统间,有些新省份,或少数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又增设不少。据《清史稿·职官三》载,知府有250 人。
知府的佐贰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清史稿·职官三》说:“同知,通判,分掌粮盐督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夷诸要职”。一般的府设同知、通判各1—2人,视事务繁简设置,无定员。知府衙门所属机构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等单位。经历司有经历(正八品)、知事(正九品)各 1人,照磨所有照磨(从九品) 1人,司狱司有司狱(从九品) 1人,分掌府属各事。此外,各府还设有儒学,置教授 1人,掌教本府生员学习事务。少数府还分别设有库大使、仓大使、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检校等官。知府衙门之属官,也视事务繁简而置,无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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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隶厅与散厅
厅本来并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因初期府同知、通判常派出分防,专管某些事务,其派出之办事处名之为“厅”,以后就逐渐形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此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不宜设州置县,也设厅,派同知、通判为其长官。一般的厅多属知府统辖,也有直属布政司管辖的,称为直隶厅。直隶厅与府、直隶州为同级单位,一般散厅则与州同级。清在全国设有直隶厅41个。各厅长官除甘肃的一个厅为通判(正六品),其余都是同知(正五品)。全国共有一般散厅78个,其长官有同知48人,通判30人。
各厅的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所掌略同于府属各官。以上各官不是每厅均有设置,经历在 7个省中设18个厅,每厅 1人,共18人。知事仅在湖南、云南两省设 7个厅,每厅 1人,共 7人。照磨有十五省设35个厅,每厅 1人,共35人。库大使仅山西绥远城厅设置 1人,其余不设。司狱仅在七省设13个厅,每厅 1人,共13人。此外,各厅还设有儒学,分别置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等,每厅仅设 1人,掌厅属儒学事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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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隶州与散州
州是府属的地方行政单位,有的是因地而特设的;有的是重要的县改设的。统称散州,其规制与县相同。还有一种州,是直属于布政使司的,称为直隶州,都有属县,其规制与府同,直隶州与散州的长官都称为知州。直隶州知州,正五品;散州知州,从五品。《清史稿·职官三》说:“知州掌一州治理”。直隶州还管辖所属各县。
直隶州与散州的佐贰官有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史稿·职官三》说:“州同、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诸职”。全国总计有:直隶州州同20人,州判35人;散州州同32人,州判35人;一般的州或设州同 1人,有的仅设州判 1人;只有个别的州,州同、州判同时各设 1人,也有很多州,州同、州判均不设。此外,直隶州、散州还有属官,称吏目,《清史稿·职官三》说:“吏目掌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每州设 1人,也有个别州设 2人,全国总数为221 人。直隶州与散州各有儒学,各设学正 1人(或增设训导 1人),掌本州所属儒学事务。
直隶州与散州所属吏员尚有巡检、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等。州属巡检掌缉捕盗贼,在紧要关隘设巡检所,各省少者1—2人,多者10多人,全国共有123 人。驿丞掌邮递与迎送官员事务,仅有 6个省设州属驿丞,共 8人。闸官掌水闸启闭事务。税课司大使掌商税之事。直隶州、散州还各设典吏若干人,协助知州办事,最少 4人,一般在10人以上,最多有20人的,这些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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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知县衙门
县是地方行政最基层组织,其长官称知县,正七品。《清史稿·职官三》说:“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清代划全国县1,369个。(《清史稿·职官三》仅载1,358个,台湾省11个县未计在内),清末光绪、宣统间又增置了55个。
县的佐贰官有县丞 1人(正八品),主簿无定员(正九品),典史 1人(未入流)。《清史稿·职官三》说:“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事繁之县,县丞、主簿设置周全,事简之县,则不全设。全国共设县丞345 人,主簿55人(乾隆间全国有县丞414 人,主簿98人),若不设县丞、主簿之县,则由典史兼领其事。
县的属官还有巡检、驿丞、闸宫、课税大使、河泊所大使等。其职掌与州属官同。
此外,各县均设有儒学,一般都有教谕 1人,训导 1人,掌本县生员学习事务。
各县还设典吏若干人,协助知县办事。每县少者5—6人,最多的有18人,一般都是12—14人。县丞、主簿以及典史、巡检、儒学等。亦各设攒典 1人,协助办事。各省的县衙门,一般都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办事。
清代的州、县制度极不健全,因而造成了地方吏治的特别腐败。州县官无用人权,执行州县政务的全靠吏役。官署既无足够的办公费用,俸禄又极其微簿,吏役几乎等于没有工资。这样,非法营私便成为公开的行为。上司及过路官员的供应索贿,各种临时任务的摊派,更使得州县官几乎成为专门伺应上司的官员。
不但州县官,就是知府也无权自辟属员,他据于州县之上,既不能直接执行职务,又须奉承督抚司道的颜色,实际上就是尸位素餐。但知府比州县官的升迁略为容易些,一作州县官,差不多就是终身沦为下僚,而知府(特别是在省城的知府),则常有升道员的希望。
府、州、县的官缺好坏差别很大,所以督、抚和布政、按察两司就得费尽心机,加以“酌委”。苦缺没有人肯任,就必须预先许以调剂。肥缺则是人所必争,又必须平沾利益。虽然府、州、县官基本上是由吏部铨选的,但也有由外补的,即使吏部铨选的,督、抚也有权加以调动。加上分发候补的人越来越多,都只要求署缺,而并不希望补缺,补缺之权在部,而署缺则督、抚有极大的自由。此外,督、抚对于属员非但可以随时参劾,还可以用人地不宜为由予以调动(清代定制:本省人不能做本省官,即使不同省而离原籍在五百里内,也必须回避。又直系亲属在同一省做官的,低职要回避高职)。也可以用留省察看的名义不许其到任。州县官若不合督、抚意者,凡是科甲出身,则以文理尚优为由,把他改任教职,所以地方官吏对于督、抚只好百般巴结,这几乎成为有清一代地方吏治的恶劣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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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武官衙门
(一)将军衙门
清代旗兵的最高长官为将军,从一品,与加尚书衔的总督品位相同。因其驻防于地方,所以也称为“封疆大臣”。将军若与总督同驻在一个省区的,凡会同奏事,必以将军为领衔,可见其地位高于总督。但将军在地方上的实权则远不如总督。清代在全国设将军13人,分别驻扎盛京、吉林、黑龙江、绥远城、江宁、福州、杭州、荆州、西安、宁夏、伊犁、成都、广州等地。驻防各地将军的职衔,都冠以所驻地名,如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十三将军中以盛京将军所统辖官兵最多,有一万七千多人;以成都将军所统辖官兵最少,只一千九百多人。各将军衙门均设有笔帖式2—3人,办理本衙事务。各地驻军,一般有马军、步军,福州、杭州、广州等处还兼有水军。这些官兵都隶属于八旗。
(二)都统、副都统衙门
清代的军事官制有八旗兵制。驻防于首都的八旗兵,其机构有领侍卫府(统辖亲军)、八旗骁骑营、八旗前锋营、八旗护军营、八旗步军营以及健税营、火器营、虎枪营等。八旗兵满、蒙、汉军共24旗,每旗都设都统 1人,副都统 2人,下设参领、副参领、佐领等。
都统的官阶与将军同,也是从一品。全国仅设都统 2人,分驻于张家口与热河。张家口都统兼管察哈尔游牧之事,所以一般也称为“察哈尔都统”,共统辖官兵一万九千多人。热河都统兼管木兰围场及游牧之事,共统辖官兵八千七百多人。两个都统衙门均有笔帐式 4人,办理所属事务。
副都统品位低于将军,为正二品官。其驻守之地区若有将军者,则由将军兼辖。若无将军者,则独立行使权力,其防务可直达兵部,甚至可向皇帝奏事。全国能独立行使权力的副都统有 4人,分别驻防于直隶密云、山海关、山东青州、甘肃凉州等处。四个副都统衙门,各有笔帖式2—3人,协助副都统办理所属事务。此外,属将军兼辖的副部统有29人,其中属盛京将军兼辖的 4人(盛京、兴京、金州、锦州各 1人,盛京 1人与将军同城驻防);属吉林将军兼辖的 6人(吉林、宁古塔、伯都纳、阿拉楚喀、三姓珲春各 1人。吉林 1人与将军同城驻防);属黑龙江将军兼辖的 4人(黑龙江城、墨尔根、呼兰、乎伦贝尔各 1人);属江宁将军兼辖的 2人(江宁、京口各 1人,江宁 1人与将军同城驻防);属杭州将军兼辖的 2人(杭州、乍浦各 1人;杭州 1人与将军同城驻防)。以上各地副都统,除与将军同城外,各统率一部分官兵,防守所驻之城,防务都汇总于兼辖之将军。此外,福州、宁夏、成都各 1人,荆州、西安、伊犁、广州各 2人,分别归同城驻防将军兼辖,与将军共同统领所属驻军,办理本城防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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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绿营衙门
绿营的士兵是汉族人。清初定满兵旗用黄、白、红、蓝四色。汉兵旗用绿色,以后便称汉兵为绿营。初期以旗兵为主力,中期以后,因绿营兵人数增多,并大大超过旗兵,便逐渐取代旗兵而成为清军之主力。绿营的最高组织为“标”,下面有“协”、“营”、“汎”。标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种。实际各省绿营的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统率提标的是提督,为地方最高的武职官;统率镇标的是总兵,其地位略低于提督。提督与总兵各有办事衙门,兹分叙如下。
(一)提督衙门
提督为武职从一品官,比文职巡抚高一级,与加尚书衔的总督平级,为各省绿营的最高长官,管理一省军政,也称为“封疆大吏”。各省提督统辖全省各镇总兵。提督分为陆路与水师两类,陆路提督12人,分别在直隶(驻古北口)、江北(驻淮阳)、福建(驻泉州)、湖北(驻襄阳)、陕西(驻固原)、甘肃(驻甘州)、新疆(驻喀什噶尔)、四川(驻成都)、广东(驻惠州)、广西(驻龙州)、云南(驻大理)、贵州(驻安顺)等地。由巡抚兼任的有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 5省,每省 1人。水师提督 3人,分别在福建(驻厦门)、广东(驻虎门)、长江(太平、岳州两地互驻)。兼辖水陆提督 3人,分别在江南(驻松江)、湖南(驻辰州)、浙江(驻宁波)。除福建、广东两省为陆路 1人、水师 1人外,其他每省各 1人,计23人。其中除巡抚兼任 5人外,特设提督18人,分别受各区总督节制。
各省提督所辖提标,一般有中、左、右、前、后 5营,只有直隶为中、左、右、前 4营,四川、云南为中、左、右 3营,贵州为中、右、前 3营。其兵额一般是五、六千或七、八千不等,最少是云南,仅一千二百多人,最多为四川,有一万二千多人。
(二)总兵衙门
各省提督所属有总兵。总兵为武职正二品官,管辖本标及所属各协、营,镇守本镇所属地区,受本省总督与提督节制。总兵也分为陆路与水师两种,全国有陆路总兵70人,其中直隶 7人,山东 3人,山西 2人,河南 3人,江苏 5人,安徽 2人,江西 2人,福建 4人,浙江 5人,湖北 2人,湖南 3人,陕西 4人,甘肃 4人,新疆 3人,四川 4人,广东 4人,广西 3人,云南 6人,贵州 4人。全国有水师总兵13人,其中江苏 2人,浙江 3人,广东 4人,长江 4人。水陆总兵计83人,分布在内地19省,只有东三省不设绿营总兵。
全国水陆总兵所辖镇标,多者4—5营,一般为2--3营,个别仅 1营。其兵额一般为三、四千人,最多是贵州镇远镇,有九千八百多人,最少是江苏福山镇,不足千人。
各镇总兵所属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
副将为武职从二品官,分别受将军、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管辖。为将军、总督、提督统理军务的,分别叫军标中军、督标中军、提标中军。为河道总督稽核工汛的,叫河标中军。为漕运总督督率官弁催护漕船的,叫漕标中军。为总督,巡抚、提督分守险要的,称为协标。驻各地副将都自有衙门。
参将为武职正三品官,分属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管辖。有的独守一城,有的与上级武官同守一城。为巡抚统理营务的,称抚标中军,为提督统理营务的,称提标中军。全国绿营参将共177 人(有 5人在京师巡捕营),其中有22人为水师参将,其他都是陆路参将。
参将之下是游击,为武职从三品官。游击人数较多,全国共计370 人,其中有49人为水师游击,其他都是陆路游击。
游击之下是都司,为武职正四品官。全国有494 人,其中有82人为水师都司,其余都是陆路都司。参将、游击、都司的职掌大体相同。
低于都司的是守备,为武职正五品官。其职守是管理营务与粮饷,属各省提督、总兵管辖,并有充参将、游击军官的,全国总人数为887 人,其中有121 人为水师守备,其余都是陆路守备。另有卫守备40人属漕运总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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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理国政的行政机构)
一、专司文职官的任免----吏部
清朝的吏部,是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沿明制而设置的,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初以“贝勒”(亲王、郡王) 1人总理部务,以下设满、蒙、汉承政 3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七月,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 1人,左参政 2人,右参政 3人,理事官 4人,副理事官 6人,满、汉启心郎 3人,额哲库 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均无定员)、理事官为郎中(满 4人,汉 2人)、副理事官为员外郎(满 8人,汉 6人)、额哲库为主事(满、汉各 9人),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 1人,八年命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停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十年裁满尚书 1人。十五年(公元1658年)定满、汉左右侍郎各 1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以后各官,大量增加,据《钦定大清会典》(光绪朝)及《历代职官表》卷 5的记载,吏部设尚书满、汉各 1人,掌部务(其品级初定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六年都改为二品。康熙六年,又改满员为一品,九年均定为二品。雍正八年升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正二品),掌佐理铨衡,为尚书的副职,并设在、右丞二缺,左、右参议二缺,以及郎中满 9人,蒙 1人,汉 5人。员外郎宗室 1人,满 8人,蒙 1人,汉 6人。主事宗室 1人,满 4人,蒙 1人,汉 7人。司务满、汉各 1人。缮本笔帖式12人。笔帖式宗室 1人,满57人,蒙 4人,汉军12人。经承81人。此外又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七品小京官,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总人数为224 人。
吏部总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4 所载是“掌文职官吏之政令,以赞上治万民。凡品秩铨叙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布邦职”。但在封建集权制度统治之下,用人之权,均操之于皇帝,吏部只司签掣之事,并无铨衡之权。特别是军机处成立以后,重要职官的任免,都由军机处秉承皇帝的意旨,直接发表。吏部的事务,只限于稽考中级以下官员的资历,根据例察,予以准驳,只是办理任免手续备案而已。
吏部下设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个清吏司以及清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单位,分掌本部事务。
(一)文选清吏司:掌考文职官之品级与其选补升调之事,以及月选之政令。其职官有郎中 7人(满 4人,蒙 1人,汉 2人),员外郎 6人(满、汉各 3人),主事 5人(满 2人,汉 3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31人。司之下分设有:
求贤科:承办双月官员注册,进士、举人截取,拣选举人,并恩、拔、副、岁、优贡生就职、就教,考取御史、誉录,考补中书并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等事项。
开设科:承办单月应补官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并各省题补、升调、实授、试俸、添设裁汰官缺。各省督抚奏请兼衔,并管各省候补,官员注册,销册,知照官员过班。并选拔人员分赴各省委用,服满应补人员选补各缺。
升调科:承办各项议叙,各官添铸更换印信,各官恩诏加级,颁发奏奖捐生执照。
册库:存储京外各员履历官册,承办大学士以下京堂开列请简各衙门题补各缺,京外各官升转诸事之入册、销册。
题稿房:承办满洲大学士以下翰詹等官升补,查核考试中书、御史。
笔帖式科:承办京外各衙门笔帖式及各旗印务笔帖式照咨补放、铨选笔帖式各缺。
此外,还有缺科、典吏科、凭科、都书科、派办处、投供处、大捐处、单双月议选处、搢绅处、缮折处、收发处等机构。
(二)考功清吏司:掌文职官之议叙与处分,三岁京察及大计则掌其政令。其职官有郎中 4人(满 3人,汉 1人),员外郎 4人(满 2人,蒙、汉各 1人),主事 3人(满 1人,汉 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6人。司之下设有:
四甲(山东甲、江南甲、北直甲、广东甲):承办各省命盗及各项议叙、议处,汇奏分管各处官员功过册,并一切告病、起复、开复、捐复、副缺、查案、行文、给照等事件。
京察房:核办京察大计,各官俸次功过及造册引见诸事。
此外,收发处、派办处、会奏处等,均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以后陆续设置的。
(三)稽勋清吏司:掌文职官之勋级、名籍、守制、终养等事。其职官设置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3人(宗室、满、汉各 1人),主事 3人(宗室、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人。司下设有:
稽俸厅:掌稽核在京满、汉文职各官廪俸,其官员由本司之官兼任。
根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稽勋司下还设有贴黄科、都吏科、八旗科及山东、山西、陕西等科。《嘉庆会典》记载还有本房、印房等。
官员遭父母丧亡,要回家“守制”三年,扣足二十七个月为期满,才能除服回任。官员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老可陈请“终养”,就是退休回家以奉养老人。以上诸事,均归稽勋司承办。此外,还办理官员的出继、入籍、更名、复姓等事项。
(四)验封清吏司:掌文职官员之封爵、议恤、土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本地官)世职及任用吏员等事。其职官设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3人(满 2人、汉 1人),主事 3人(满、蒙、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7人。据《光绪会典事例》所载,验封司分设平房、印房、都吏科、京官科、外官科、土官科、内考科、外考科等单位,分掌本司各项事务。凡官员封爵,皆给诰敕;凡官员因公而死者,皆赠给官衔并荫其子;凡土官皆世袭,给以“号纸”,记土官之职,并载世系及袭职年月;袭职者,换给新号纸。吏员分京吏、外吏。京吏有供事、儒事、经承三职。外吏有书吏、承差、典吏、攒典四职。或为考取,或为募充,经过五年就要更换。以上各吏五年役满,验封司则考其职,凡录取者,一等为从九品,二等为未入流,均注册入于铨选。
(五)清档房:《光绪会典》 卷6为“档房”,《清史稿·职官志一》为“清档房”。设官有清字堂主事2人,掌管吏部档案。
(六)本房:《清史稿》是“汉本房”。设官有汉字堂主事 3人(满 2人,汉军 1人),缮本笔贴式12人,堂书若干人。其职掌是“缮清字汉字之题本”。即兼办满、汉文之题本。
(七)司务厅:有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经承 3人。掌收发外省衙门的文书。收文登记后,分交各司办理。并管理吏部任用吏员与杂役之事。
(八)督催所:有郎中、员外郎与主事,均无定员,由尚书在司员中轮派。此外有额设经承 2人协助办事。督催所掌催四司议办之件,督以例限。凡四司应题应奏之件,皆察其办理限期。
(九)当月处:有满、汉司员各 1人,由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按日轮值。掌监吏部印信并收发在京各衙门文书,分交各司办理。
此外,吏部于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十月奏设学治馆,设提调和教务长 1员,教习 6人,庶务长 2人,文案 2人,检查官 6人,书记 1人,司事 1人,誉录 9人。掌管考试截取拣选举人及分发月选人员,规定每月二十四日举行考试,如有不合格者,令其入馆学习六个月,再行试验,合格者给予修业文凭,不合格者仍令学习一年。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奏请扩充学治馆,添设法政新班,以六个月为一学期,三学期毕业。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清政(蟹)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部便裁撤,学治馆归并学部①。
二、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户部
户部在古代称为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唐以后称户部。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户部。最初以贝勒(亲王或郡王) 1人总理部务。下设承政 4人(满 2人,蒙、汉各 1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定满承政 1人,左参政 3人,右参政 4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 1人,汉启心郎 2人,额哲库 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尚书,无定员。以下设满、汉左右侍郎各 1人,郎中28人(满22人,蒙 4人,汉军 2人),员外郎50人(满39人,蒙 5人,汉军 6人),堂主事 6人(满 4人,汉军 2人),司主事14人,满司库 9人。汉司务 2人,总人数111 人(除尚书无定员)。以后,户部官员大量增加,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 卷6载,其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正二品)。堂主事 6人(满 4人、汉 2人)。郎中33人(宗室 1人,满17人,蒙 1人,汉14人)。员外郎72人(宗室 2人,满56人,汉14人)。主事30人(宗室 1人,蒙 1人,满、汉各14人)。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缮本笔帖式20人(均满员)。笔帖式121 人(宗室 1人,满100人,蒙 4人,汉军16人)。经承106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外,户部官员总人数达362 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在官制改革中,户部改名度支部,并将财政处并入。设尚书 1员,左、右侍郎各 1员,不分满、汉。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直至清亡。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财政等事宜。其机构按地区划分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4个清吏司;并设有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内仓等机构,办理八旗俸饷、捐输等事。其部内的行政事务则由南、北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监印处分别管理。
(一)十四个清吏司:其职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 7至 8人,最多到12人。另外有笔贴式121 人,经承68人,分在十四个司里办事。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并兼管一项或数项全国性的事务,主要分兼如下:
1、全国民数谷数,由浙江清吏司兼管;
2、各地麦禾收成分数,由四川清吏司兼管;
3、全国漕政(即海、河运粮事务),由云南清吏司兼管;
4、全国关税,由贵州清吏司兼管;
5、盐课、参课及八旗官养廉银(在额俸之外所加之银),由山东清吏司兼管;
6、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由陕西清吏司兼管;
7、“耗羡”银两(即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之动支,由湖广清吏司兼管;
8、各省“平余”银两(即动支经费每千两扣12两5钱,留存备用者),由江南清吏司兼管;
9、各省协饷(协济邻省之经费)之动支,由江西清吏司兼管;
10、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事宜,由河南清吏司兼管;
11、江宁、江苏、杭州三处织造之奏销,由江南、浙江二清吏司兼管;
12、矿政、钱法(币制)及内仓之出纳,由广西清吏司兼管;
13、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由广东清吏司兼管。
此外如福建清吏司又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钱粮,不兼办其他事务。
(二)八旗俸饷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设,专管八旗官兵俸饷及其赏恤事务,并管八旗户籍档册。其职官有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委。
(三)现审处:乾隆十三年设立,掌审办八旗户口,田房之讼事,须刑讯者,会同刑部审理。
(四)饭银处:设司员 4人(满、汉各 2人),由尚书于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二年更换。清制,各省每年额解户部饭食银若干,作为户部官员的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少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的饭食费用。其余留作办公费用。本处即掌此项银两之收支。
(五)捐纳房:所谓“捐纳”,即用钱谷买官,汉有“纳粟拜爵”之制,历代或有沿之,清中叶之后尤甚。捐纳房即专司其事。其捐官之制,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88载,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定:
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输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无出身的文士)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带。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带。
这样明订价格,公开的卖官,最初是假借“赈济灾民”为名,因而被列入《会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后便有意识地隐讳,所以就不再见于记载了。
(六)内仓:清初沿明制,设“内官监仓”。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改为“内仓”。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 2员充监督,二年更换。另设 1人,掌仓内之出纳。内仓所储米豆,供驻京蒙古王公、喇嘛与来京蒙古人员用米及太监、匠役口粮、文武会试供应粮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七)南北档房:南档房有满洲堂主事 2人,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档,并管户部满洲官员升补之事。北档房有满、汉领办各 2人,满、汉总办各 6人,汉字堂主事满 2人,汉军 2人,笔帖式20人,掌缮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之饷银。北档房并不管档案,实际是文书部门,并兼管一部分会计事务。
(八)司务厅:设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经承 2人,掌收登各省衙门来文,呈部堂画阅、编号记档,分发各司办理。
(九)督催所: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派。掌督催十四个司所办事务。
(十)当月处:设司员 2人(满、汉各 1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掌收登、分发在京各衙门的来文。
(十一)监印处:设司员 4人(满、汉各 2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按月更换。两人掌监印堂,两人监盐、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内仓,都是业务单位。南北档房以下各单位,都是办理文书、档案以及部内的行政事务。
此外,户部所属还有钱法堂、宝泉局等机构,是掌管有关钱币事务及铸钱供全国经费使用。
三、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礼部及有关机关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礼部,由贝勒 1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 2人,蒙、汉承政各 1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卷 9规定,礼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堂主事满 3人,汉军 1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 1人。各司局郎中满 6人,蒙 1人,汉 4人。员外郎宗室 1人,满 9人,蒙 1人,汉 3人。主事宗室 1人,满 3人,蒙 1人,汉 4人。大使汉 1人。笔帖式宗室 1人,满34人,蒙 2人,汉军 4人。堂子尉 8人。堂书10人,儒士20人,经承49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礼部总人数为145 人。
礼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国家祀典、庆典、军礼、丧礼、接待外宾,管理学校和主持科举等事。其内部组织机构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 4个清吏司,具体分工是:
(一)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务。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为典制清吏司。其职官有郎中 3人(满 2人,汉 1人),员外郎 4人(满 3人,汉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5人。司下分设建言科,王府科、印信科、学校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二)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其职官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5人(满 3人,蒙、汉各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人。司下分设祭祀科,僧道科、时宪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三)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其职官有郎中 3人(满、蒙、汉各 1人), 员外郎 2人(宗室 1人,满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人。司下分设赏赐科、四译科、芽茶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四)精膳清吏司:掌“燕飨廪饩牲牢”事务。其职官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满 2人,主事 3人(满、蒙、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7人。司下设勘合科,俸粮科(各设经承 1人),下程科,厨役科(各设经承 2人)及火房(设经承 1人)分办本司事务。每岁元旦与皇帝、皇太后寿诞所设的“大宴”大婚礼之“赐宴”及公主下嫁以及其他庆典之设宴,均备其陈设,序百官之班次,分别定其礼节。宴前先呈宴图及礼节,经御批后,行文各衙门,供备应用物品。
此外,还设有铸印局、会同四译馆、清档房、汉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书籍库、板片库、南库、养廉处、地租处等机构,分掌本部的行政事务。
礼部所属机构还有:
乐部:设于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管理祭祀、朝会、燕飨的演乐及审定乐器音律事务的机关。设有管理大臣,也称“典乐大臣”,由礼部满人尚书 1人兼任,后改各部侍郎或内务府大臣兼任,无定员。
陵寝礼部衙门:清代皇帝皇后的陵墓,分为盛京陵(兴京或盛京城郊)、东陵(河北省遵化地方)、西陵(河北省易县地方)三处。东、西两陵由礼部、工部、内务府设官管理,盛京陵则由盛京礼部、工部、内务府管理。
盛京礼部:自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在北京设六部之后,盛京置官镇守,处理盛京政务。十五年(公元1658年)以后,始陆续设礼、户、工、刑、兵各部。礼部最先设置,掌盛京朝祭之仪。其设官有侍郎、堂主事、郎中、员外郎、读祝官、赞礼官、笔帖式等42人,均为满人①。
太常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置,属礼部,掌管坛庙祭祀礼仪的机关。其职官有卿、少卿等。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定由礼部满人尚书兼领。
光禄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管关于典礼预备筵席及供应官员“廪饩”的机关。其一应事宜,由礼部具题,劄寺遵行。自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以后,特简满族大臣1人总现寺事。职官有卿、少卿、典簿、署正、署丞、笔帖式、司库、库使等,总数70人②。
鸿胪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管朝会与国家宴会赞导礼仪的机关。一应事宜,均由礼部掌行,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以后,以礼部满人尚书兼管鸿胪寺事。设官有卿、少卿、鸣赞、学习鸣赞、序班、学习序班、主簿、笔帖式、经承,总数48人③。
国子监: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国学政令的机关,一应事宜,由礼部掌行。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改归本监,一应事宜,由本监掌行。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始特简大臣总理监事。以下设官有祭酒、司业、监丞、博士、典簿、典籍、助教、学正、学录、教习、笔帖式、经承、额外汉教习。以后又增设算学、特设满管理大臣 1人,汉助教 1人,汉教习 2人,总数148 人④。(《光绪会典》卷七六)。
国子监内部机构有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六堂、南学、八旗官学、算学等单位。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绳愆厅:监丞满、汉各 1人,经承 1人,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67所载是“掌颁肄业之规制,而稽其勤惰,有过则书之,考职汇送于吏部,书教习之勤过,凡释奠、释菜,则办其执事。”
博士厅:设博士满、汉各 1人,经承 1人。《光绪会典》卷67载其职掌是“掌教经义,立肄业生之课程而考其业,凡圣制御制之颁发者,皆缮于册而敬储。”
典簿厅:典簿满、汉各 1人,经承 2人,掌章奏文移之事,并掌国子监印。
典籍厅:设汉典籍 1人,掌保管书籍版片及“表章经学之宝”与乾隆御笔籍册。
六堂:为贡生、监生学习之所。六堂名称是率性堂、修道堂、诚心堂、正义堂、崇志堂、广业堂。六堂各有助教 1人,前四堂并各有汉学正 1人,后二堂各有汉学录 1人,共12人,分教入学之贡生、监生。在堂肄业学生,有内班、外班之分。内班每堂25名,六堂共150 名,都在国子监居住,外班每堂20名,六堂共120 名,在外居住,每月赴监上课。内、外班均按其出身之不同,分别规定结业年限。
南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91载,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奏准,将毗连国子监街南官房一所,赏给本监,令助教等官及肄业生等居住,是为南学”。又《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在学肄业者为南学,在外肄业赴学考试者为“北学”。是因新建学舍毗连国子监街南,故名为“南学”。“北学”或指国子监。
八旗学官:为八旗旗民子弟而设。初时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复每旗一所。每所各设助教满洲 2人,蒙古 1人,教习满洲 1人,蒙古 2人,汉 4人。掌分教学生。
算学: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在畅春园设算学馆,选八旗世家子弟,学习算法。选择精于数学的大臣,并命皇子、亲王管理。另在钦天监附近,专立算学一所,由钦天监管理。额定学生36人,除考取一部分汉籍学生外,大部分为八旗学生。次年改隶国子监管辖。
此外还有档子房、钱粮处等行政机构。
国子监到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因另设学部而裁撤,其时学堂事务由学部管理,文庙祀典,另设国子丞1人掌管。
四、掌管全国军事的机构----兵部及有关机关
清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兵部,后成为管理全国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兵的机关。初设时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 2人、蒙、汉承政各 1人,参政 8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 1人,在参政 2人,右参政 3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 1人,汉启心郎 2人,额哲库 2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后以大学士兼理部务,皆特简,无定员。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的记载,兵部额设尚书满、汉各 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堂主事满 4人,汉军 1人。郎中宗室 1人,满11人,蒙古 1人,汉 5人。员外郎宗室 1人,满 9人,蒙 1人,汉 3人。主事满 4人,蒙 1人,汉 5人。司务满、汉各 1人,缮本笔帖式15人,均满员。笔帖式满62人,蒙 8人,汉军 8人。堂书 8人,经承65人。总数为221 人。此外还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均无定员。
据《光绪会典》卷43记载,兵部“掌中外武职官之政令”,“凡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核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咸归督理。清代的兵权,由皇帝独揽,凡用兵大事均由皇帝亲裁,有议政五大臣及军机大臣参议谋略,钦命统兵大臣直接指挥。所以说,“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①。
兵部内部机构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4个清吏司。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一)武选清吏司:设郎中 5人(满 3人,蒙、汉各 1人),员外郎 6人(满 4人,汉 2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满、蒙、汉共78人,由堂官分派 4司办事),经承21人。本司掌考武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之事,考查各地之险要,分别建置营汛;管理少数民族聚居的土司武官承袭封赠等事。
(二)职方清吏司:设郎中 7人(满 5人,汉 2人),员外郎 4人(满 2人,蒙、汉各 1人),主事 4人(满、蒙各 1人,汉 2人)及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1人。掌武职官的叙功,核过、赏罚、抚恤及军旅之简阅、考验等事,并管关禁与海禁。
(三)车驾清吏司:设郎中 3人(宗室 1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4人(宗室 1人,满、蒙、汉各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人。掌全国的马政及驿传等事务。
(四)武库清吏司:设郎中 3人(满 2人,汉 1人),员外郎 2人(满、蒙各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5人。掌全国的兵籍、军器及武科考举之事。
此外,尚有会同馆、捷报处、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行政机构。
兵部本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但自雍正设军机处之后,凡用兵大事,由军机处承皇帝意旨直接指挥,所以《历代职官表》卷12说:“兵部之职,不过稽核额籍老察升员而已。”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王朝为了维持摇摇欲堕的统治,宣布预备立宪,并改革官制。把兵部改名陆军部。改陆军部后,按全国统一厘定官制。陆军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宣统二年(公元1901年)裁尚书、侍郎、丞、参各员,改设正、副大臣,参事官、检察官等。
太仆寺
太仆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初无专署,附设在兵部武库司,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才另建衙署办事。太仆寺初设卿 2人(满、汉各 1人),少卿 2人(满、汉各 1人),总掌马政,每三年则由满卿或少卿1人赴左右两翼马厂阅看,并向皇帝报告总数,然后由兵部核对。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诏令太仆寺衙门派大臣 1员管理,至嘉庆十三年(公元1808年)乃停。设员有:满、汉卿各 1人(从三品),少卿满、汉各 1人。员外郎满、蒙各二人。主事满、蒙各二人。满主簿 1人,笔帖式16人,经承、厅书、司书 9人,总数38人。凡遇皇帝出巡,太仆寺卿和少卿都要“随扈”(随从帝侧)管理车驾、马驼诸事。
太仆寺内部机构有左右两司与主簿厅。
左右两司,设有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司书等官,掌考核左右两翼马厂(太仆寺所属边外内蒙地方,按地区分左右翼,有左右翼马厂)马的总数,并根据马匹的数量和优劣而定其功过。
主簿厅,设主簿、笔帖式、经承、厅书等官,掌本寺章奏、文移及档案事务。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太仆寺,所掌事务并入原兵部改组的陆军部。
前锋营
前锋营是皇帝宫廷的警卫机构。初设于天聪八年(公元1634年),当时叫巴牙喇前哨兵,满语叫噶布什贤超哈。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定噶布什贤超哈满洲、蒙古八旗,分左右两翼,每翼各设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 1人。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把“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定汉称为“前锋统领”。
前锋营官兵都是从满洲、蒙古八旗中挑选出来,其职务是:一、守卫紫禁城。紫禁城内,由镶黄、正黄、正白三旗轮流值班,由景运门值班之统领督率,紫禁城外围,由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五旗轮流值班;二、扈从。凡皇帝外出,负责行在宿卫扈从。派前锋参领侍卫4人,前锋校140人,距御营前后一、二里外,列帐十具以守卫;三、皇帝阅兵,充列前队。《光绪会典》卷87说:“大阅则为首队,介护军以列陈。鹿角(官府衙门外布置的障碍物)开则前进,返则分前锋之半殿焉。”
前锋兵制,以一半人习鸟枪,称为“鸟枪前锋”。基本前锋设队长,鸟枪前锋设什长,都在前锋兵内选任。每旗队长 6人,什长 6人。
前锋营的章奏、文移事务,另选一部分人员管理。
此外,与兵部有关的机构还有护军营,专司守卫宫禁;圆明园护军营,凡皇帝驻园来往,自城至园沿途,本营派护军保卫;步军营,统率八旗步兵和京城绿营的马步兵。
五、司法监察机构----刑部
刑部初设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以贝勒 1人总理部务。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无定员。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以后,以亲王、郡王及大学士管理部务,皆特简,无常员。以下各官,历年多有增减。据《清史稿·职官志一》及《光绪会典事例》卷147 所载,刑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人,满、汉左右侍郎各 1人,堂主事满 5人,汉军 1人,满、汉司务 2人,缮本笔帖式40人。所属直隶、奉天等17个清吏司及督捕司、提牢厅、赃罚库等处,共有郎中38人,员外郎46人,主事38人,司狱 6人,司库 1人,库使 2人,笔帖式124 人,经承98人,总数407 人,在六部中是职官最多的一个部。此外还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无定员。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觉罗氏犯罪,则由刑部、宗人府会同办理。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觉罗氏案由刑部主稿。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17个省区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
直隶清吏司: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奉天清吏司: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江苏清吏司: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安徽清吏司:收办镶红旗、宣武门文移。
江西清吏司: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等文移。
福建清吏司:收办户部、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城门、福建将军等文移。关领汉官之俸,满、汉官员公费等。
浙江清吏司:收办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等文移。刑部汇奏,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书吏任职期满,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给与执照。
湖广清吏司: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河南清吏司:收办礼部、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等的文移。并题请审定每年“热审日期”(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
山东清吏司:收办兵部、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等的文移。
山西清吏司:收办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等的文移。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年终奏销。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
陕西清吏司:收办大理寺、陕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将军等的文移,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并掌甘肃、新疆两省刑名。
四川清吏司:收办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的文移,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并保管、收发刑具。
广东清吏司:收办銮仪卫、正白旗、安定门、广东道御史、广州将军等文移。
广西清吏司: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拟朝审的题稿。发放囚衣。
云南清吏司:收办镶黄旗、东直门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启等事。
贵州清吏司:收办吏部、吏科、贵州道御史、正蓝旗、朝阳门等的文移。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考试书吏。
以上各司均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经承等官。每官均有满、汉员额。
此外,在刑部里还设有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之案;减等处,遇有恩诏,汇核各省及现审案件的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以送户部,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罪处,掌赎罪事务,凡罪犯赎罪者,呈案由请旨奉准后,将赎罪银数送户部。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改革后,法部不再掌审判工作,而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各省刑名案件审判后,送大理院复判,都察院也不再参加会审案件,三法司制度从此废除。
大理寺
清初仿明制,置三法司,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主管官是卿、少卿。顺治元年设满、汉卿各 1人(满二品,汉三品),少卿满 1人(三品)、汉 2人(四品)。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改满卿为三品,满少卿为四品。康熙六年(公元1659年)又改满卿为二品。九年,满、汉卿俱定为三品,满、汉少卿均定为四品。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①。
大理寺分左、右两寺,各设寺丞 3人(满、汉、汉军各 1人),评事 1人(汉员)、经承 4人。
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吏、户、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
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
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两寺官员各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名为“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若无疑义,则报请皇帝裁决。各省督抚上报的大案宗卷,随本送“揭帖”一份至大理寺。左、右两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看所拟罪名与引用律例是否符合,预拟意见呈堂官,俟刑部定稿送寺,与所拟意见相合,即画稿会题。凡“热审”时,左、右寺会同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审决,将刑部审办之案,审拟呈堂,笞罪(以竹板责打)宽免、枷杖减等,人犯暂交该旗或各地方官保释,待立秋后再送刑部执行。
大理寺除左、右寺外,尚有档房和司务厅两个单位。
大理寺官员初为16人。乾隆间员额增至21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模仿当时资本主义国家,搞“三权分立”,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并配置总检察厅,总理大理院民、刑案件之检察事务。
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①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②可见,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都察院初设承政 1人,左右参政各 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 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 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其中印房 1人,吏房 3人,户房 3人,礼房 2人,兵房 3人,刑房 4人,工房 3人,火房 2人,本房 2人,架阁库 1人,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保管档案等事。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经历厅:原名司务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司务 1人,改称经历后,定经历满、汉各 1人(正六品)。承办科道差事、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30所载,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议准吏、户、刑部一些具体事项归经历管理。
都事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都事 2人,汉都事 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满、汉都事各 1人(正六品),负责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
此外还有值月处、督催所等机构。
都察院所属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
十五道:是按省区划分的机构,计有京畿、河南、江南(包括江苏、安徽)、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道。十五道的职官各有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 1人),一般的监察御史,各道的人数不同,十五道共有掌印监察御史30人,一般监察御史26人,总数56人,满、汉各28人(满御史内有宗室 4人,蒙古 2人,汉御史内兼用汉军),笔帖式32人,经承49人。十五道总数为137 人①。
十五道监察御史初有“坐道”、“协道”之分。“坐道”为空衔,并不办本道之事;“协道”也不固定办理某道事务。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始固定各道职掌:除负责稽核本省刑名案件外,并令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各道所稽察衙门,《光绪会典》卷69所载如下:
京畿道: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会办京察、大计、军政等事。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奉旨参治院事。
河南道: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衙门及五城察院等。
江南道:稽察户部宣课司、宝泉局、三库、左右两翼税务衙门及十京十三仓。
浙江道:稽察礼部、都察院。
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及所属坐粮厅、大通桥与通州两仓。
山东道:稽察刑部、太医院。
陕西道:稽察工部、宝源局。监督宝源局发放兵饷,覆勘工部承办在京之工程。
湖广道: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
江西道:稽察光禄寺。
福建道:稽察太常寺。
四川道:稽察銮仪卫。
广东道:稽察大理寺。
广西道:稽察太仆寺。
云南道:稽察理藩院、钦天监。
贵州道:稽察鸿胪寺。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增设辽沈、甘肃、新疆 3道,改江南道为江苏、安徽 2道,改湖广道为湖南、湖北2道,共计为20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