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政治: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
律法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唐律》是根据隋朝《开皇律》经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来。自唐高祖时代开始制订,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唐律进行了全面解释,写成《律疏》,与《唐律》合称为《唐律疏议》,后世又称呼为《唐律疏典》。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为五刑。唐朝律法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
官职
唐朝沿用隋朝制订的三省六部制,主要机构有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三省即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中央官制 中央官制三师 / 三公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宰相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令、门下侍中、尚书令、尚书仆射三省/ 六省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殿中省、秘书省、内侍省六部部门官职吏部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户部户部司、度支司、金部司、仓部司礼部礼部司、祠部司、膳部司、主客司兵部兵部司、职方司、驾部司、库部司刑部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工部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其他机构部门官职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朝廷中央禁军部门官职南衙十六卫左右卫 、 左右骁卫 、 左右武卫、 左右威卫、 左右领军卫 、左右金吾卫 、 左右监门卫、 左右千牛卫北衙十军左右羽林军 、 左右龙武军、 左右神武军 、
、左右神策军 、左右神威军
地方官制道置观察使州(郡):刺史(太守);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六曹: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县: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录事、佐史。乡:耆老;五里一乡里:里正;五保一里村:村正;一自然村为一村保:保长;五邻一保邻:邻长;四家一邻坊:坊正。城市内无村设坊,坊正和村正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