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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治国为何讲究“德主刑辅”?

2022/4/1 9:42:59710 个作者有用

谈到“德主刑辅”、“礼法合治”,就不能不提到秦汉之际在治国策略上的儒法之争。

先秦时期产生的诸子百家中,以儒家和法家的治国策略最具有可行性。秦汉时代,这两家的治国策略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儒家以德治为本,法家以刑治为本,从治国的根本而言,两家是站在彼此对立的立场上的。儒法之争是在治国方略上的“德治”与“刑治”的交锋。

而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刑治”又各有长处与局限。

儒家的“德治”思想不可避免地有其各种局限性,他们从治人和治于人的关系上立论,在理论上表现出片面夸大道德作用的道德决定论倾向,这是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难以真正实现的。尽管如此,他们强调对民众实行道德教化和要求从政者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等主张,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客观上有利于民众。

法家的“刑治”主张的局限性在于片面夸大法令控制与刑罚强力的作用,秦朝的覆灭是不言自明的例证。但法家思想中的有价值的合理因素及其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应抹煞的,它在反对和打击奴隶制的旧制度、推动社会变革方面曾发挥过巨大的历史作用,而它所强调的明法审令、循名责实、信赏必罚等主张,则是治国经验的总结,凝结着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

儒法之争的本质,表面上看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深层次挖掘却是人性之争,即人性是善还是恶。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导致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犹如两股道上跑的车。儒法两家德治与刑治的理论基石都是各自的人性论。

儒家认为人性是有善端的,可以通过施政者的教化去其“劣端”,以德服人,从内心深处唤醒人们的“羞恶之心”,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使社会安定。

尽管荀子提出“性恶论”,但严格说这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性恶论”,事实上他并未彻底抛弃孟子主张的一些核心观点。正如儒家的德治主张是基于其对人性的估价,法家的刑治思想也建筑在对人性的认识上,表现为绝对的“性恶论”。

它不仅认为人“不免于欲利之心”,还认为人心总是利己而害人的,不但君臣之间,甚至父母子女之间都是一种利害关系。所以“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义之相怜”,“不务德而务法”,民可安,国可强。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刑治”在各自人性论的基石上建构,以人性论来解释和维护其治国方略,这样“德治”与“刑治”就有了各自存在的理论根据。

历史证明,单独的、孤立的德治或刑治都是不可能将国家治理好的。

历史上,将儒法两家所持的不同思想运用于政治领域,本质上体现为儒家主张施行政治教化,而法家推崇严刑峻法的政治方略之争。儒家主张对民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孔子认为民众皆有礼义廉耻之心,通过道德和礼教管理民众,民心所向,才是政治统治的最高境界,而理想的政治应当是免刑、无讼、去掉残暴与虐杀。

但在现实生活中孔子也不是绝对不要刑,而是倾向于重德轻刑,刑只能是不得已而用之。孟子继承了此观点,主张“省刑罚”,提倡以教化为主,如“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孟子·尽心上》)荀子在这个问题上有所更张,他主张“重法”,提倡“禁之以刑”,但其“重法”是同“隆礼”相联的,二者并重;同时他也把刑看作是减少犯罪、进行教化的一种手段:“凡刑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荀子·正论》)

荀子德刑并重的主张显然有别于孔子,这表明荀子开始向刑治靠拢。后来的儒者,在如何运用法刑治民的问题上,也随社会历史各种的变化,在侧重点上各有不同,但总的倾向还是强调以德为主。

而法家认为学识才智是贫弱败乱的根源,不希望被治国者有独立的思考,特别欣赏愚民政策,从商鞅所云“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勉农而不偷。”(《商子·垦令》)到韩非所云“事智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此世所以乱也。

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等言语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家对知识传播的恐惧。在建立和整顿社会秩序上则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於法”,应遵循“尊主卑臣”,“分职不得相逾越”(《史记·太史公自序》)之势,用严刑峻法保证治国策略的贯彻以及社会机制的运行。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家的主张确实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当秦面对六国初平,天下扰攘的混乱局势时采取强制手段以建立统一的秩序,应该说是一种必然的历史与政治选择。

但秦以法家学说称霸天下,将法家之术推向极端后,却显现出法家“刑治”的缺陷。史称秦法绵密,秦代的法规规定十分细致,试图以精细的条例法规规矩平民百姓的日常行为。但中国时地域广阔风俗差异极大的国家。秦法之绵密在秦还是以关中为核心地域有限的战国七雄之一时,尚可做到运转得宜。但一旦快速吞并山东六国,统一天下后,这种缺乏弹性的绵密规定就与各地的生产生活实践产生了格格不入的冲突。而一旦冲突产生,法家的“刑治”又以毫无弹性的酷刑峻法刑杀镇压、终致“天下苦秦久矣”。“刑治”作为维护大一统中央集权统治的手段,却导致秦二世而亡。秦之亡,其实际亡于其君主和上层官僚执行的是一条毫无弹性的法家路线。

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刑治”这相反两股力量在彼此压制对方的同时,另一方面却是在相互吸收,支持和促进对方的发展与完善。儒家与法家虽然思想上有很多对立,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统治。

因而在思想和治国方略等方面,既有儒、法之间的争胜事实,也有整合之发展趋势。双方都不可避免地具有其历史局限性:儒家的“德治”思想从治人和治于人的关系上立论,在理论上表现出片面夸大道德作用的道德决定论倾向,而这又是在现实社会治理中难以真正实现的。而法家的“刑治”片面夸大刑罚的作用,严刑峻法最终导致社会动乱,秦朝覆灭即是最好的例证,但其中有价值的主张及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应抹煞的。

法家思想所强调的明法审令、循名责实、信赏必罚等主张,则是治国经验的总结,凝结着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历史证明,单独的、孤立的德治或刑治都是不可能将国家治理好的。

秦因法令绵密、横征暴敛、严刑峻法导致灭亡的历史也给了新的治国者以深刻教育,促使他们寻求稳妥的统治方略。汉承秦制,为避免重蹈秦以暴政而亡的覆辙,儒家学说渐行,故此汉儒鼓吹德治。同时也更多地吸收了法家思想,一方面强调“君之所以位尊者,身有义也”;另一方面又提出“义者,君之民,法者,君之命也。”“夫法令者,君之所以用其国也。君出令而不从,是与无君等”(《潜夫论·衰制》)。儒家进而强调君权、政令与“仁政”相联,刑罚与“治世”相联系,儒法在历史发展上趋向整合。

从儒法之争的本质出发,秦灭汉兴的历史进程进一步证明,在治国上“德治”与“刑治”应二者并举,缺一不可,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德治”与“刑治”,道德和法律,确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一个靠国家强力机器和威严,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它们只有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才能确保社会调节手段的完备和有效。

在儒法合流的基础上,“德主刑辅”、“礼法合治”的治国策略最终成型。“德主刑辅”、“礼法合治”就是指将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以刑治国的结合。它一方面表现了礼、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对立走向统一,另一方面表现了礼、法在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使用。同时,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还吸收了其他有利于维护统治的观点和主张。

“德主刑辅”、“礼法合治”的形成标志着儒法两家思想及政治方略经过长期的斗争与融合形成了一种成熟的治国策略:它代表了一种兼容并蓄的政治心态,这样,就既避免了纯任儒家的迂腐柔弱,也避免了纯任法家的苛察严酷。公开倡导儒家思想德治,说明治国者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教化人心和思想宣传的重要性,这是治国技巧更加圆熟的标志。在实际政治活动中推行并依靠法家刑治,说明治国者已经告别了传统儒家的空洞的政治理想主义,而具有了清醒的政治现实感。由此“德主刑辅”、“礼法合治”最终成为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主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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