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之中的“六部”是怎么来的?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作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六部,从隋唐开始,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各部的总称。其职务在秦汉时本为九卿所分掌,魏晋以后,尚书分曹治事,曹渐变为部,隋唐始确定以六部为尚书省的组成部分。
六部,为何要使用吏、户、礼、兵、刑、工,这六个字呢?这与《周礼》的六律息息相关。
古代帝王决策重大事件,制定法律,确定度量规则,都以六律为基础,这是因为六律是事物的根本规律。
“六律”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吏律是关于官吏违反职责的惩罚规定;户律是关于违反税收、田地房屋、婚姻家庭继承、契约等管理秩序的惩罚规定;礼律是关于违反礼仪或祭祀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是关于违反国家边防、军政、邮政制度的惩罚规定;刑律是关于贼盗、杀人、斗殴、奸淫、诈伪等一般刑事犯罪的惩罚规定及违反诉讼程序的惩罚规定;工律是关于违反国家工程营造及水利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处罚规定。
“六律”与中央政府的六部是相对应的。中央政府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律典中相应地设“六律”。一般说来,吏律所规定的犯罪与吏部监督管理的事务(官吏任用、考核、管理)相对应;户律所规定的犯罪与户部监督管理的事务(人口、土地、财政、税收的管理)相对应;礼律所规定的犯罪与礼部所监督管理的事务(礼仪、典礼、祭祀秩序的管理)相对应;兵律所规定的犯罪与兵部所监督管理的事务(军政、边防、宫卫管理)相对应;工律所规定的犯罪与工部监督管理的事务(工程营造及水利管理)相对应;至于刑律,情形比较特殊。因为刑部没有上述特定范围的行政管理事务,而只有与惩罚犯罪相关的行政事务,所以就没有象上述五律一样限定范围的“刑律”。于是,在上述五部管理事务范围之外的所有危害人身、危害安全、危害管理秩序、危害财产的刑事犯罪及司法程序中的犯罪,统统被列入“刑律”之中。
在元代和此前的各朝代,并没有六部分律。唐、宋律分全律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十二篇,元律基本上也是这样分篇。到明清律,这些十几个篇名被进一步拆分,分为三十篇,并改称“篇”为“卷”或“门”;然后这三十“卷(门)”分别归入六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