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皇帝制度
中国古代皇帝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以皇帝为中心,实行皇权至上和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它以君权神授学说为理论基础,用严格的名位等级、封建礼乐和皇位继承等各种制度和措施,集中突出皇帝个人的权威地位,保证皇帝高踞于国家机器之上,拥有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这一制度自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创立,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发展、强化,直至1911年清宣统皇帝逊位才被彻底废除,前后历时2131年。
皇帝和皇权“皇帝”这一称号渊源于上古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秦王嬴政完成了统一六国之后,自认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决定用“皇帝”作为空前统一的封建大帝国最高政治首脑的专用称号,并建立起皇权专制的政治体制。在这一制度下,皇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核心和权力主体,法定的国家首脑和最高统治权力的执掌者。皇帝一人独治天下,全国的土地、资源、人民、财富均为他所有,可谓“履至尊而治六合,执捶拊以鞭笞天下”,“天下之本无小大,皆决于上”。皇帝可以决定任何人的生死荣辱,可以“涂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明主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
皇帝是国家政治事务法定的唯一最高决策者,有权统率和指挥自中央朝廷以至各级地方军政系统和文武官吏,要求他们绝对遵照自己的意志和指令办事。一切以皇帝名义发出的指示,都被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朕即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违抗或异议。一切法律的颁行和解释,所有一定品级的文武官员的任免、奖惩和升贬,全国性财政赋役的征调和开支,对外和战与对军队的调遣指挥,都只有皇帝一人才能决定。
皇帝控制和指挥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他主要通过奏事、朝议、刺察等形式掌握全国全社会和军政信息,进行日常统治活动。奏事有面奏和书奏的区分。面奏是具有一定身份等级的大臣和贵族当面向皇帝反映情况、回答咨询或请示。书奏是具有上奏资格的官署或官员通过一定渠道呈递文书请皇帝裁定审批。奏事的文种主要有章、表、书、启、议、疏、封事、题本、奏折、状、册等。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作用,不允许混淆错用。到清朝康熙和雍正时期,更推行一种密奏制度,不但具奏人的范围有严格规定,而且具奏人必须亲手缮写,奏前或奏后均不准向任何人泄露内容,奉到皇帝的批示(称为朱批),不许向任何人出示,并且要限期缴回,亦不准抄存。密奏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皇权的极端高涨。
皇帝通过口头或文书下达制令,其形式有谕、旨、策、制、诏、诰、戒、朱批等,不同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政务,均具有绝对的权威。
朝议有廷议和集议的区别。皇帝在殿堂听政,百官按例朝见,有事皇帝口头提出,有争议的当朝议论,谓之廷议。有些事皇帝不在朝会中提出,而“下其议”于一定范围的官员,如“九卿会议”、“王大臣会议”,然后再将意见上奏,谓之集议。举行廷议或集议,都是为了有利于皇帝决策。
刺察,即皇帝通过自己控制的监察系统,甚至使用特种刑狱部门(如明朝的锦衣卫和东厂、西厂等),对各级文武官员进行监督和审察,或用以了解社会的政治情况,加强对社会和百官的控制。
皇权的维护和巩固 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来神化体现、捍卫皇权。
神化皇权 君权神授学说是皇帝掌握与运用至高无上的权力以及中国皇帝制度长期延续的重要理论依据。历代统治者都充分利用神权来加强君权的不可侵犯性。汉武帝时,董仲舒发展了儒家的君权神授学说,给君权披上了一层神圣又神秘的外衣。凡取得正式皇帝名号的人,便“奉天承运”,成为皇天上帝授权处理人间政事的最高代表。“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为父牧养之之”。
礼制与严刑 礼乐制度是维护皇权的又一个重要支柱。历代皇帝大力加强礼的建设,使礼乐礼仪成为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巩固等级秩序,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及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以礼入法、入政,提倡“礼本刑辅”,并不断加以完善;同时,他们还推行儒家礼治的理论,宣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和“仁义礼智信”的“五常”,确立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全国全社会以尊卑上下区分的等级关系。
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还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捍卫皇帝的尊严和权力,严厉打击对皇权的任何侵犯。从隋、唐到明、清,各个封建朝廷颁行的法典中都在首要地位列有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十恶”,集中打击一切图谋反对君主统治、侵犯皇权的思想言论和活动。
封建官制 历代封建王朝的文武职官设置及其实际职、权、责的规定也都体现了对皇权的维护。中国的封建官制以皇权为核心向全国各级伸展,构成网络式的结构,历代皇帝总是极力保持和加强对它的绝对控制,并为此目的不时进行调整。中国古代官制的演变轨迹,大体是皇帝将身边的侍从人员逐步演化为朝廷的正式官吏,由职秩较低的事务性官吏提拔为位阶较高、拥有相当权力的政务官僚,将身边的侍卫人员提拔为军事将领,其中少数人甚至一度执掌过重大的军政实权。宦官制度有时在这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皇帝依靠宦官控制军政大权,维护皇权不受侵犯(见中国古代宦官制度)。但是,当这些部门或人员掌握的权力已构成对皇权的威胁或被认为已存在潜在的危险时,皇帝便毫不犹豫地采取保留其官衔名称,削弱其实权,再将新的亲信侍从或宦官外戚等以新的名义取而代之。
名位制度 是维护皇权的一种重要规定。秦始皇在确定皇帝称号的同时,还建立了与之配套的名位制度,以维护皇帝的尊严,突出正统并加以神化。汉朝沿用这些名号,又作了许多修订和补充:皇帝自称朕,臣民称他为陛下;皇帝的言曰制、诏;皇帝使用的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宫曰省中;皇帝的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皇帝的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等。唐、宋、元、明、清各朝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强化、调整、充实,围绕皇帝的名号形成了系统严密的不容僭用侵越的名位制度,并长期固定下来。皇帝名号制度还扩大延伸到皇亲国戚。皇帝的亲属也有特定的尊号,诸如太上皇、皇太后、皇后、妃、嫔、皇太子、皇子、公主、皇弟(妹)、皇孙等,甚至连皇帝同一宗族的人也被称为宗室皇族,按其亲疏辈份享有不同等级的特权。
皇帝的名号制度还包括皇帝生前使用的年号,死后的谥号、庙号、陵寝号等。①年号是反映在位皇帝的执政纪年。自西汉武帝刘彻在公元前 140年定为建元元年起,至1911年清朝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宣统年号被废止,历朝诸帝皆立年号纪元,亦有中途改元的。②谥号是皇帝死后按其生平事迹评定褒贬的称号。早在西周时期,谥号便已在贵族之间普遍采用。秦始皇为突出帝王的尊严,不允许群臣和后人对自己有所评议和指摘,下令废去对皇帝之谥。西汉吕后当权时加以恢复,一直沿用到清末。谥号本应反映去世皇帝一生的功过,但实际上多用推崇溢美之词,而且字数越来越多。如清光绪帝爱新觉罗·载1908年去世,被谥为“同天崇运大中至正经文纬武仁孝睿智端俭宽勤景皇帝”,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皇帝的谥号。谥号一般是在皇帝死后由礼官拟定,报请新皇帝裁定公布。在改朝换代之际,也有由新王朝为前朝末帝定谥号的,如清朝建立后,曾为明朝的崇祯帝朱由检定谥为庄烈愍皇帝。③庙号是皇帝死后在太庙立室奉祀特起的名号。秦始皇自以为其统治可传万世,因此以世系为庙号。汉代恢复古礼,以“祖”或“宗”作为庙号,在“祖”或“宗”之上再选择一个符合去世皇帝“功业”的字眼,如西汉创业的刘邦,其庙号为“高祖”;唐朝李世民的庙号为“太宗”等,其他如世祖、真宗、仁宗等不一。清末光绪帝死后被称为德宗,此亦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皇帝庙号。④陵寝是皇帝死后安葬的地方,其名号一般是根据去世皇帝生前的功过和世系而命名。开国皇帝之陵一般称为“长陵”,其后诸帝则应依其事迹和世系来命名,诸如康陵、定陵、显节陵等。也有以所在地命名的,如霸陵、首阳陵等。为皇帝建陵后,还要设置守陵奉祀之官以及禁卫和陵户。
皇位继承制度 皇位继承是皇帝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关系到皇权的延续和王朝的稳定与兴衰。自传说中的西周到清朝中叶,预立太子制是皇位继承的正统做法。即沿用宗法制度嫡长继承、顺序嗣位的原则,皇位由正后所生的长子继承,如长子早死,有子即立其子,无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庶生的长子。皇帝无子则依照穆亲疏顺序选立继位人。制订这套制度是为了避免皇族内部因争夺皇位而激成内讧,希图借此保持皇位交替的相对稳定。但是,皇帝制度建立后,围绕皇位继承的残酷斗争即与之俱兴,宗法制度不断受到冲击。历史上不断出现骚乱、争议、政变、兵变、谋杀、篡位等。直到清朝雍正元年(1723),雍正下诏宣布废除预立嫡长为太子的制度,改用“密建皇储”的办法。即皇帝在自己诸子中物色、选择继承人。皇帝将选中的继承人的名字及有关诏旨写好密贮,等到临去世前或去世后,才将密旨公布,被选定者立即登位,一切嫡庶兄弟尽列臣位。选立继位人之权全由皇帝一人掌握,任何人不得进言推荐。密建皇储制度,削弱了宗法制在皇位继承问题上的法定支配作用,扩大了对皇帝候选人的选择范围。选立继位人不以嫡、庶、长、幼为条件,而以是否具有统治才能和是否符合统治者的根本利益为原则。这是对皇帝制度的重大改革。
后宫制度 它是维护皇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为了满足皇帝的各种私欲,而且是培育皇位继承人,使皇权世代相传的重要保障。在这种制度下,当皇帝幼小昏庸、懦弱或皇嗣中断的情况时,皇后有权以监护人名义,监督和选立后嗣,甚至临朝称制或垂帘听政,代行皇权(见中国古代后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