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版权战落下帷幕,爱奇艺等二审被判侵权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判侵权
2015年11月5日,爱奇艺网站发布《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第一季的视频宣传片,视频标明此季播剧是由爱奇艺出品,天下霸唱亲自操刀,同时配以“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及“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宣传语。澎湃新闻记者查询显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在豆瓣上评分仅为3.0分。
资料显示,早在2007年,“鬼吹灯”版权就转让给了玄霆公司,而玄霆公司隶属于阅文集团旗下。当时天下霸唱签下《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等多份协议,约定将《鬼吹灯》相关作品中除法律规定属于作者权利以外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玄霆公司,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作品改编权等。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宣传片播出后,玄霆公司认为擅自在宣传片中使用“鬼吹灯”构成对原有版权的侵权,将其告上法庭。在一审判决中,徐州中院认为,“鬼吹灯”作为《鬼吹灯》系列小说名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决爱奇艺需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东阳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出炉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中,江苏高院认为,大量证据证明《鬼吹灯》系列小说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而言,“鬼吹灯”标识与该小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分不同小说的显著性。因此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此外,江苏高院还认为,天下霸唱未经许可,擅自授权他人使用“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为网剧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网剧由《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而来,侵犯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特有名称的相关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涉案网剧使用“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宣传用语缺乏权利基础,故爱奇艺使用“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维持一审判决。
“IP追逐热”引发版权纠纷不断
“类似的案件,在整个行业中都鲜有先例。”阅文集团法律顾问朱睿龙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平台对于优秀作品的挖掘、培育会花很大力气,也承担着风险。重金引入,再投入资源进行宣传,还要经过长期专业的运营,联合整个产业链的努力,才可能打造出一个成功的IP。在这个过程中,平台还会向作者支付一部分运营收入。这种商业模式的本质,实际上是企业承担全部宣传运营成本,并且给予作者合理对价的模式。本案的宣判结果,会直接影响这类运营模式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判决书显示,当年涉案作品的转让费为150万元,同时约定相关作品影视改编等所产生报酬的40%分配给作者。另据判决显示,该作品在签约时,仅是于某论坛开始连载的作品。据侧面了解,在当时网络文学的历史时期,该种对价已属非常高昂了。协议也明确约定,作者不得创作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签约后,玄霆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和推广,近10年来《鬼吹灯》系列小说被改编成电影、网剧,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票房业绩。法院认定,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能够拥有目前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而作者在转让作品之后,已不享有著作财产权,更无法对作品进行运营。
在近年出现的“IP追逐热潮”中,类似“鬼吹灯”的版权纠纷不断。去年,知名作家匪我思存微博发长文,指责已经播出的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涉嫌侵权。《人生若如初相见》根据匪我思存的原著小说《迷雾围城》改编,超过授权期限后未重新获得授权,却继续拍摄乃至播放。在此之前,唐人影视为了《仙剑奇侠传1》的播映权曾与湖南卫视展开21个月的法律诉讼,最终拿下属于自己的播映权利。
根据艾瑞咨询《中国文学IP泛娱乐开发报告》显示,文学IP开发正进入全新时代,从单纯从文字变为影像,到统一世界观、平台主导多媒体互动的多元体系。“这背后不仅需要平台的统一运营能力,也需要市场的跟进和法律意识提升。”朱睿龙告诉澎湃新闻记者。
在文化影视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版权纠纷已成为市场棘手的痛点。业内分析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天价IP的刺激下,部分卖版权较早的作者认为不划算,于是违规重复授权,为纠纷埋下隐忧。而《鬼吹灯》案的判决,不仅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和保护作出探索,同时更首次对作者与商业平台的权利界限作出了清晰的划分。
“虽然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均给予网络文学侵权案件更高的关注,并且陆续产生了一批较高判赔的司法案例。但整体判赔数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朱睿龙表示。“此案的宣判,会对盗版和侵权现象产生一定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