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艺创作的自律与他律
网络文艺创作通常是在自由、隐匿、互不关联的虚拟空间进行的,但创作的成果却要展示在彼此分享与交流的平台,变成公共文化产品。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改变了文艺形态,催生了一大批新的文艺类型,也带来文艺观念和文艺实践的深刻变化。强调要适应形势发展,抓好网络文艺创作生产,加强正面引导力度。新时代的网络文艺要求任何一个走进大众文化视野的作品,都必须坚守正确的价值观,注重作品的社会效果,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何处理好网络空间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主体行为的自由度与虚拟社会的行为规范的关系,便成为网络文艺创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因而,互联网上的文艺创作既需要主体自律,又离不开必要的他律。以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来规范网络文艺创作,将有助于网络文艺形成健康的行业生态和制度环境。
从自律方面看,网络创作首先需要有“角色面具”消解后的身份自律。我们知道,匿名上网时,创作者暂时摆脱了其在日常生活中的“角色扮演”和“身份面具”,他暂时可能不再是社会关系、环境伦理约定的某一社会角色或家庭角色,而是一个平等交流的网民。这时候,他是自由的、轻松的,但此时的你决不能放纵自己的言行,而需要慎独和自律,因为你所面对的不是冷冰冰的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不是空置的广场,而是公共话语平台。你的每一个行为、每一个文字(或图片、音频、视频)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文艺作品还得对受众和作品本身负责。可见,这个貌似“孤独狂欢”的私密环境,其实是一个交互式共享空间,一个人性的实验室。有责任感的网络创作者需要的是不忘初心,用自律坚守道德、信念和法规,在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交往自由与社会责任、平等与互惠之间,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不得为所欲为。某些网络作品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恶俗、低俗、庸俗或情色、暴力、迷信等有害内容,正是面具隐匿后丧失主体自律的结果。
其次是虚拟沉浸中的理性自律。不断升级的互联网技术以其强大的沉浸性虚拟,强化了“真实”的虚拟式沉浸,让网络游戏、网络影视、数字动漫等新型艺术成为现代文化的新宠。就新媒体文艺来说,网络世界不仅作为一种“此在”的载体是虚拟的,艺术所表现的对象也是“超现实”的、想象的世界。作者在虚拟的世界里沉浸,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也将被“代入”到这个世界不能自拔。此时,感性覆盖理性、情绪激发情感、“爽感”遮蔽知性,会成为网络文艺创作与欣赏的常态。于是,理性的干预、意志的自律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和重要的,因为正如美国媒体文化研究者尼尔·波兹曼用“娱乐至死”的警言所揭示的: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
还有话语自由情境下的道德自律。有网络作家说,“网络作家写的东西要敢给自己的孩子看,这是最基础的标准。”“写作时,我常会问自己,这样的内容我能给自己女儿看吗?这是一个社会责任的问题,作品流传在外,你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社会教化的责任,起码不能用有害的东西去面对社会。”这种自律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创作者提高道德素养和艺术水平,二是新媒体语境中的艺术坚守与自觉。前者需要网络创作者培育“鼠标下的德行”,怀着对社会的责任、对艺术的敬畏去从事网络文艺生产;后者则需要摆脱消费社会的功利诱惑,不要为一时的“利”与“名”而迷失自我、走偏方向,不得为了迎合某些低级趣味拉低作品的艺术品位。
网络创作需要自律,也要有他律。这种他律,以文艺传统、政策法规、消费市场这三种因素影响最大。其中,文艺传统的他律是对网络创作的内在规约,政策法规是对行为主体的外在规制,而消费市场则构成新媒体文艺创作的商业驱动。
传统的规约力量是潜在的,柔性的,也是巨大的,深远的。千百年来积淀下来的文学艺术传统无时不以“集体无意识”的方式浸透在网络创作、传播、欣赏、交易的各环节中,对文艺的评判、价值和传播力构成影响。中外文艺传统积淀数千年,已经形成公认的评判尺度和经验。譬如,大凡是文学艺术,不管是网络的还是传统的,都应该是一种人文性的审美行为,其所表现的都是人与现实之间的审美关系,网络创作绝不是单纯的技术操作,而是一种蕴含特定价值的意义赋予,并且,只要还属于精神产品,都会影响人的精神世界,应该引导人们向善、求真、审美,能够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性情。新媒体改变的只是文艺载体、表现方式、传播方式和欣赏习惯,不是要改变文艺的这些本质和功能。《择天记》《斗破苍穹》《完美世界》等众多热门小说展现的玄幻世界,建构出浩大磅礴的神魔或修炼谱系,均可在传统神话中找到源头。《大江东去》《浩荡》《网络英雄传》《大国重工》《明月度关山》等现实题材网络小说受到众多网友追捧,在它们身上也不难发现自古代“国风”到“五四”新文学传统中切入时代、关注现实的人文精神的影子,是传统的“他律”作用于网络作家“自律”结出的艺术果实。
政策法规的制约力量是直接的、刚性的,并且是强制性的,其效果立竿见影。我国网络文艺发展迅速,但品位不高、抄袭模仿、粗制滥造和片面追求点击率等不良倾向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网络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以及连续多年开展的“剑网”“净网”等行动,一些涉黄、涉黑、涉暴的网络作品被清理,还有一些不合规范的作品由网站平台主动下架。法律法规对网络文艺的“他律”举措,对于约束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版权,打击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促进整个行业健康长远发展,起到了“除尘”和导航的双重作用。
另外,较之于传统文艺创作,消费市场的他律性对网络创作的约束作用显得更为直接。消费市场的约束力会对网络创作形成倒逼作用,迫使网络文艺生产一方面提升作品质量,力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打造精品力作;另一方面,要了解市场需求,尊重消费者的选择,让消费市场的他律性约束成为创作的驱动力。在网媒时代,一个作品的影响力,如收视率、点击量,一个创作者的社交平台影响力,如粉丝量、贴吧热度,以及该创作者与作品的综合影响力,如推荐量、评论量等,均是衡量文艺创作市场号召力的硬指标,它们无时不在推动或制约着创作,形成一种无时不在的他律性驱动机制。高度市场化又日益主流化的网络文艺,应该铭记创作的价值与作者的使命,因为市场化和主流化不仅意味着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和社会影响,更意味着越来越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担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