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人的认知中,古代的死刑仿佛很普遍,甚至有些随意。古装剧里,官员一言不合就会把人犯推出去斩了,可谓“杀人不眨眼”。不可否认,在古代的乱世和威权时代,死刑的确有些泛滥,草菅人命也并不少见。然而,在大部分的和平年代,古人对死刑的执行是非常慎重的,甚至杀人也并不一定偿命。
中国自古就有“慎刑”观,强调慎重使用刑罚,特别是死刑。除去特殊年代,政府都会尽量控制和减少死刑的数量。司法官员对死刑案的审判也是慎之又慎,往往要经过再三推敲,反复案验,以求“死中之生”。只要情有可原,都会“即开生路”。以唐朝为例,死刑案至少要“过五关”才能执行,即州县初审、大理寺复审、刑部复核、皇帝裁决、复奏请旨。
这里的复奏请旨是指死刑复奏制度。这个制度很有意思,死刑经过反复审核后最终判决无误,但执行前仍要请皇帝“三思”。在唐朝,死刑复奏一般是三复奏或五复奏。也就是说,犯人在执行死刑前,吏部官员要在皇帝面前“磨叽”:“真的要杀吗?”还不能一天“磨叽”完,要隔天再“磨叽”一次,直到皇帝多次肯定答复后,这个犯人才会真的被处决。过程中,皇帝只要有一次动了恻隐之心,这个犯人就不会死。
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还有多种情况可以“杀人不偿命”。
首先,特殊身份的杀人者可以免死。今天,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判死刑,哪怕是杀人重罪。古代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在唐朝,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的杀人犯,基本不会被判死刑。今天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会被判死刑,古代也如此。另外,古代的残疾人也不会被判死刑。
古人重视孝道,注重家族香火的延续,因此古代的独生子也可以免死。如果死刑犯是家中唯一的男丁,则可以免死,留下来赡养父母和祖父母,这就是所谓的“留养承嗣”。幸好古代没有计划生育,在独生子遍地的今天,如果继续执行留养承嗣的规定,那基本就等于废除死刑了。
古代的贵族和高官一般也不会被判死刑。流传甚广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其实是忽悠老百姓的政治口号。除了那些有“免死金牌”的人外,从唐朝开始还有所谓的“八议”之律,即八种犯人也可以商议免死。包括皇室宗亲、前朝皇帝后代、三品以上官员、重大功勋者等。他们犯了死罪一般也不会被判死刑,除非谋反大罪。然而,八议之律在清朝就不管用了,雍正皇帝认为:“亲故功贤等人,为朝廷所倚重,理当奉公守法,为士民之表率,绝对不能姑息纵容。”在维护法律尊严方面,四爷还真是个狠人!
其次,与受害者特殊关系的杀人者可以免死。明清法律规定,若子孙有殴骂长辈等不孝行为,长辈将其打死也不受处罚。即便子孙无重大过错,长辈因为教育子孙而将其打死,顶多也只会被判杖刑或徒刑。古代丈夫杀妻并不会直接免死,但丈夫只要能证明自己并非故意杀害妻子,或者妻子有明显过错,比如出轨,就不会被执行死刑。
古代奴婢的地位很低,奴婢的命不是命。主人打死奴婢不会被判死刑,只是杖刑一百。唐、宋、元三代,良人杀死别人家的奴婢都不会被判死刑。奴婢的地位可谓“低到了尘埃里”。历史上有一个时期,中国大部分的汉人都沦为奴婢的地位,这就是蒙古人统治的元朝。在当时,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要赔偿烧埋银,另外罚其参军出征,并不会被判死刑。
再次,特殊原因的杀人也可免死。古代便有正当防卫的概念,比如妇女反抗强奸而杀死对方,只会被判杖刑五十下,还可以花钱免除杖刑。另外,因复仇的杀人也不会被判死刑,特别是子女为父母复仇。
最后,古代的“大赦天下”也会给死刑犯免死的机会。在古代,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或太子以及遭遇天灾的时候都会下令大赦天下,死刑犯便有机会被赦免或减刑。一般来说,故意谋杀罪不在赦免之列。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将全部罪犯都赦免。前篇讲到的监狱里狱霸的事例,就是因为大赦天下而使杀人犯被赦免释放。《宋史》记载,后周时,陕州人范义超因私怨杀了邻居一家十二口,陕州官员上奏“引赦当原”。最终,皇帝因其杀人太多而没有赦免。但杀十二个人都敢请求赦免,足以说明古代赦免死刑的宽度有多么大。
以上所述,便是古代“杀人不偿命”的情形。在慎用死刑的观念下,古代的死刑执行并不多。根据《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一书的统计,乾隆年间每年核准死刑二千四百到三千件,而实际执行的只有七八百件。这个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远低于同时代的英国。换句话说,近代中国司法的死刑观念并不比西方落后。死刑的慎用是对人权的基本保障,更是对生命敬畏的体现,根本上代表着社会和司法的文明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