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节课我们来谈谈推理小说的创作。其实我觉得创作推理小说的实质就是,如何建造一座迷宫,并将真相隐藏在迷宫的尽头。
首先我们来谈谈推理小说的类型。
创作推理小说,首先要确定你要建造一座什么样的迷宫,也就是说要确定推理小说的类型。推理小说主要分为三个流派,下面我就来简单地说一说这三个流派分别的特点。
第一种叫本格推理,也就是正宗古典传统派。这类推理小说的特点是喜欢挑战读者,重视解谜的乐趣。读者与文中的侦探位于同一平面,注重公平与理性逻辑。本格推理的代表作家是江户川乱步和埃勒里·奎因。与其说本格推理是小说,不如说本格推理更像是读者与作者之间的推理竞赛——在双方掌握情报数量对等的情况下“赛跑”。读者的乐趣是先于“侦探”走出迷宫,找到真相,从而获得自我满足。但这场比赛并不是公平的,读者可以输,但作者输不起,就好像没有人愿意跟臭棋篓子下棋一样。因此作者的任务就是,要在小说的开头设下诡异的谜题,并大方地提供足以揭开谜团的线索——邀请读者参加对决。中途设置陷阱迷惑读者——增加解谜难度,刺激读者思考。在最后完成大反转,使真相合乎情理又意料之外。也就是说作者不仅要赢,而且要用高超的手段和天马行空的想象力,让读者输得心服口服。
第二种叫变格推理,风格会偏向荒诞恐怖。这类作品依然以解谜为主,但更为娱乐大众,情节往往脱离现实。气氛紧张恐怖,场面血腥。通常会以怪异、猎奇、神异、科学幻想的要素为支柱,描绘人性和世间的黑暗,以及作者内心的梦魇。变格推理,更像是一场畸形秀,注重对变态心理的描写,大多用群像式的手法,展现社会的阴暗面,以及人心的险恶。以变格派的代表作《脑髓地狱》为例,我们可以来感受一下变格派的诡谲气息。书中有一个重要的物件:绘卷——吴青秀杀妻后,将妻子刚死之时到化为白骨之间的形貌,绘成了二十幅画卷,但画卷尚未完成一半时,他的妻子就化为白骨。为了完成画卷,他开始盗掘女性的尸体。单是这一个在全篇小说中时隐时现的物件,就有如此诡异的来历,更不用说小说两位主要人物正木和若林,为了完成学术研究所做的一切匪夷所思的龌龊勾当。整部小说冗长而压抑,但正是这种诡谲神秘的气质,不断吸引着读者在凌乱的线索中解开谜团。
第三种为社会推理,于 20 世纪 50 年代兴起,是当前大多数作者所选择的。社会推理主要是把探索的情节放到广阔的社会背景中,注重对人性的描绘剖析。特别关注值得思考的社会问题,深入罪犯的精神世界,探索犯罪的社会原因。同时保留严密的推理,更重视动机,以社会现实为背景,穿插爱情或探险故事。而社会推理,最为人熟悉的作家就是目前十分活跃的东野圭吾,他的代表作《白夜行》,正是典型的社会派推理作品。《白夜行》在小说的开头,就让读者知晓了凶手,因此侦探追查真相,仅成为推进故事发展的线索,而真正吸引读者的是亮司和雪穗的挣扎,是作者对人性的剖析,对社会的思考。我想大多数读者应该跟我感同身受,最动人的情节不是真相的揭示,而是亮司为所爱之人做出的牺牲。
在确定完自己所要写的类型之后,接下来我们需要确定小说的篇幅。
也就是说,我们在决定了要建造什么样的迷宫之后,就要开始考虑建造规模的问题了。推理小说的篇幅,一般分为中短篇和长篇。在推理小说近二百年的发展过程中,有个有趣的现象,推理小说在其诞生之初,篇幅大多较为短小,而随着其自身的发展成熟,推理小说的篇幅变得越来越长。这可能是因为这种最初仅作为消遣物的文学在当时大多发表在报纸杂志上。而随着读者的审美需求日益高涨,以及众多优秀推理作家不断地改革创新和对小说内涵“严肃性”的追求,使得推理小说的篇幅逐渐变长。但篇幅的长短,并不是区分小说质量优劣的标志。中短篇构思精巧、短小精悍,爱伦·坡和柯南·道尔就是精于中短篇的大师;而长篇往往拥有宏大的背景,复杂的人物关系,擅长长篇推理的作家中,最为人所熟知的就是阿加莎·克里斯蒂。选择适合自己的篇幅,才能得心应手地进行创作。
在风格和篇幅都选定之后,我想详细地谈一谈推理小说的情节塑造技巧。
现在我们终于画完了迷宫的“图纸”,下面我们就该讨论如何建造迷宫的问题了。其实这个问题长久以来,一直困扰着推理作家们。在漫长的摸索过程中,诺克斯的“推理十诫”,以及范·达因的“推理小说二十法则”,似乎给出了答案,但正像其他题材的小说一样,没有任何一种艺术形式会被囚禁在规则里。因此,我将对上述两人的看法,简单地进行总结,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所有线索须交代清楚
正如前面我们提到的,推理小说是一种智力游戏,作者必须和读者公平地进行比赛。因此,作者必须将所有能破解谜团的线索都大方地摊在读者的面前。
第二,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找出凶手
提到“逻辑推理”,就不得不提大名鼎鼎的夏洛克·福尔摩斯和他的“演绎法”。福尔摩斯最令人着迷的地方就在于,他能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线索,并运用他强大的逻辑推理能力,拼凑线索找出真相。逻辑推理的重要性,不仅来自现代社会法律的要求,更来自这种现实主义作品的情节,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可信度。不经过合理的逻辑推理就找出凶手的做法,就像做数学题偷看答案一样,并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第三,破案要以合乎自然的方法
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推理作家需要让真凶合法合理地落入法网,这来自“正义战胜邪恶”这个母题的要求:正义获胜的手段,也必须是正义或者说合法的。中国传统“案”类型的作品,则往往缺乏这种合乎自然的“合法性”。以《施公案》为例,施公往往通过神佛托梦或是占卜的方式来抓住真凶,甚至有用刑逼供的情节,这可能就是荷兰人写的《狄公案》比本土的《施公案》更出名的原因吧。
第四,凶手须在作品中占有分量,不可为随意的陌生人,连环凶杀案的凶手须为同一人
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认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而只有连环凶杀案的凶手,是同一人或是同一组织,读者才能将愤怒的情绪,凝聚在一个点。
第五,杀人手法须合理
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象的毒药害死。这是不行的。一个推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象世界,漫无禁忌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值得一提的是阿加莎·克里斯蒂本人是学医出身,这使得她对毒药十分的熟悉,从而能在作品中得心应手地运用。
第六,真相须清晰有条理,与前文伏笔线索相应
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地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这不正是这场游戏的乐趣所在吗?
第七,笔法干练,不可玩弄文字、喧宾夺主
推理小说应该主要阐述出现在书中的事实,以及分析的过程,可以花费一定的笔墨去进行必要的人物刻画。范·达因这样阐述他的观点:“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对于一些旁枝末节玩弄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样做是因为,推理小说是非常严谨的,如果不为情节服务,那么华丽的辞藻和绚丽的描述,将会破坏读者的阅读体验,因为读者的主要目的是,享受推理小说刺激脑力所带来的心智运动。而文字游戏或是艰深晦涩的学术用语,则会让读者焦躁不安。
也许,创作推理小说的过程是痛苦的,不然,柯南·道尔也不会让福尔摩斯坠入悬崖。但我更相信创作的过程也是美妙的,福尔摩斯最后还是回来了,不是吗?
对了,还有最后还有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享受写作。
本节课的脑洞题:
找一个你熟悉的房间:卧室、客厅、会议室等,把它构建成一个密室并描述出来。